農行銀行卡被盜刷37萬餘元,官司打到省高院,判賠九成!

消費者銀行卡被盜刷37萬餘元

索賠官司打了4年多

一審二審再審

打到了省高院

農行銀行卡被盜刷37萬餘元,官司打到省高院,判賠九成!

1

半天時間

銀行卡被盜刷401筆

共計37萬餘元

11月24日,這場維權官司終於以消費者勝訴、銀行敗訴而告終。

事情還得從4年多前説起。2016年9月17日,遼寧省朝陽市消費者於某突然發現,自己的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賬户餘額竟然少了37萬多元,他立即報警,並通知銀行卡客服凍結銀行卡。

於某查詢瞭解到,2016年9月14日晚20點42分至2016至9月15日11點16分,他的農行卡賬户在網上連續發生401筆交易,其中397筆交易是通過受理機構為WorldPay向賬號為83×××03的消費合計369828元,還有4筆交易是通過受理機構為中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支付了2478元,401筆交易合計在原告賬户支付金額為372306元。

農行銀行卡被盜刷37萬餘元,官司打到省高院,判賠九成!

資料圖。圖文無關

隨後,於某向農行開卡網點(以下簡稱農行)索賠。農行表示,401筆交易均向於某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了短信提醒信息。於某則表示,未收到任何短信提醒信息,且自己沒有丟失密碼,也從來沒有將密碼告知他人。

經多次與農行協商,對方只同意部分賠款。交涉無果,於某將農行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農行賠償銀行卡被盜刷的全部損失。

2

一審

認定被盜刷事實

判令銀行賠付全部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綜合現有事實,能夠證明於某銀行卡的資金372306元是通過快捷支付被盜刷的。農行未提供證據證實原告有惡意串通作案,故意泄露自己銀行卡卡號、銀行卡密碼、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法院認為涉案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具有高度可能性,被盜事實可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犯罪嫌疑人支付款項構成不適當履行行為,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採取的嚴格責任原則,不論違約的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不是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農行應當賠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農行全額賠償原告損失37230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農行銀行卡被盜刷37萬餘元,官司打到省高院,判賠九成!

資料圖。圖文無關

3

二審

法院認為消費者

交易信息保管有一定過失

判令銀行賠付九成損失

農業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綜合現有事實,應認定於某銀行卡資金372306元是通過網絡支付被盜刷。

根據有關規定,“客户銀行賬户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户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認證同時,還需要通過商業銀行的客户身份鑑別。賬户所在銀行應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户身份,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同時,商業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驗證和辨別客户身份,應採用雙(多)因素驗證方式對客户身份進行鑑別,對不具備雙(多)因素認證條件的客户,其任何賬户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聯繫。

法院審理認為,農行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於某銀行賬户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完成了商業銀行的客户身份鑑別工作,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此外,在於某賬户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出現明顯異常的情況下,未能及時發現併合理處置,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農行銀行卡被盜刷37萬餘元,官司打到省高院,判賠九成!

資料圖。圖文無關

與一審不同的是,二審法院認為於某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審理認為,第三方支付平台與銀行卡綁定及消費如果不是於某本人操作,則存在高度可能性是由於某被自身操作不當將相應重要交易信息泄露引起,本案應認定於某在保管借記卡相關重要交易信息上存在一定過錯。此外,於某雖辯稱未收到銀行的短信通知,但未能提交反駁證據,應認定銀行完成了相應的短信通知義務,其未能在賬户發生異常後,第一時間發現並通知銀行,也存有一定過錯。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户和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農行作為專業大型金融機構,相對於儲户,在資金、知識、設備、技術等方面更有條件防範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實施犯罪,但農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卻多處未盡到相應義務。

二審法院結合實際情況,酌定雙方對涉案借記卡中的損失分別承擔90%、10%的責任,判令農行賠償於某被盜刷損失335,075.4元(372,306元×90%)及相應利息。

4

再審

省高院認為農業銀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盡相應義務

終審判令賠償九成損失

農行不服二審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遼寧省高院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農業銀行提出,於某認為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並已報警,該事件屬於刑事案件範疇,儲户的損失應由盜刷人賠償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遼寧省高院審理認為,於某是基於與農業銀行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提起的訴訟,基於儲蓄存款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與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盜刷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並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是否偵破本案並不影響於某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農業銀行承擔民事責任,農業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依法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遼寧省高院審理認為,於某的銀行卡在中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產生的2478元的四筆交易,農業銀行均向於某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驗證碼,後發生向第三方平台提供驗證碼進行支付,該四筆交易的2478元的不利後果應該由於某自行負擔。

遼寧省高院審理認為,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户和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再審申請人農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潛在的風險及危險的發生負有防範和制止的義務,對自身的服務設施、設備的性能、服務技術等方面更有條件防範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實施犯罪,但農業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卻未盡到相應的義務,二審法院確定農業銀行和於某對涉案借記卡中的損失分別承擔90%、10%的責任適當。農業銀行應先承擔賠付被申請人於某被盜刷的332,845.2元(369,828元×90%)的賠償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瞭解到,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高院最終作出判決,判令農業銀行承擔賠付被申請人於某被盜刷的332845.2元(369,828元×90%)的賠償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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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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