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2020年2月27日上午12時40分許,交警巡邏中發現一位大媽騎着二輪電動車多次在機動車道上逆行,當時正值道路高峯期,路上車流非常大,非常危險,交警將大媽攔停並要求她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大媽竟掏出一本“秋名山車神老司機證”,交警詢問其“老司機資格證”是在哪辦的時,大媽説是花5000元辦得此證。進一步詢問時,大媽也説不清楚這“老司機資格證”的來歷,但從大媽的表情可以看出,在遇到交警之前,她並不知道這本證是無效證件。
本起事件中,大媽的行為確實令人啼笑皆非,但大媽即是認真的,面對交警的查違,竟自信地掏出“駕駛證”,如何評價大媽的行為,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無論是懲罰犯罪行為,還是處罰違法行為,都要堅持責任主義原則,只能對行為人有責任的行為進行懲罰或處罰。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及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二輪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相關法規,二輪電動車如果被認定為機動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判定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的硬性條件要看該電動車的最高時速是否超過20km/小時,即最高時速超過20km/小時的話,即屬於機動車。
其次,要看該電動車的自重是否超過40kg(一般二輪電動車自重均超過40kg)。
如果二輪電動被認定為機動車輛,駕駛人就應當為車輛上牌照,並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即應考取二輪機動車駕駛證,方可上路行駛。
本起事件中,從大媽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外觀來看,應當屬於機動車。
大媽的違法行為
本起事件中,大媽的違法(違章)行為有二個,一是駕駛機動車在道上逆行;二是無證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本起事件中,大媽駕駛二輪機動車在道路左側通行,屬於逆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本起事件中,大媽沒有取得正規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
評價大媽無證駕駛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交法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又稱無證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本起事件中,大媽從違法性(客觀)層面來説,其行為系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道交法,具有行政違法性;從責任層面來説,大媽是否有無證駕的責任,涉及到大媽是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如果沒有認識到,則阻卻大媽無證駕的責任,不構成道交法第九十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涉及到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問題。
所謂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如果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則其行為不阻卻責任,否則,阻卻責任,否認行為的違法性。
違法性認識可能是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當行為人對實施的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除了具有故意或過失,並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時,行為的最終違法性方可得以確認。相反,如果行為人對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雖然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但欠款違法性認識時,仍阻卻行為人的責任,無責任就無違法,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最終不能確定為違法行為。
本起事件中,大媽對自己逆行的違法性有明確認識,也具有責任,這一項違法行為可以得以確認。問題是,大媽對自已無證駕駛行為,根據大媽的年齡、學歷、生活經歷及駕駛的車輛屬於等諸要素,綜合判斷,如是大媽駕的為小轎車等機動車輛,應該認識到自已行為的違法性,因為,轎車等大型車輛考取駕駛的難度,及參考人羣等,大媽應當有所瞭解。但對於二輪電動車,尤其是介於動機車與非機車之間的二輪電動車,應該持證駕駛,併到正規考試機構考取駕駛證,大媽可能對自已行為的違法性沒有認識。且大媽的眼神可,交警判斷大媽對自已所持駕駛證的有效性深信不疑。
因此,本案中,大媽如果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對自已的無證駕行為,最終不能確認為違法行為;相反,如果大媽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則大媽的行為應確定為違法,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大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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