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隱瞞實情報銷醫保,可能涉嫌犯罪,你知道嗎?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綜合

人生在世,意外在所難免

喝酒摔傷、車禍住院等等

如何用好作為“救命錢”的醫保呢?

近日

鄭州市航空港實驗區法院

“12368訴訟服務熱線”

接到一位當事人的諮詢電話

通過耐心解答

使其避免了不走心的“擦邊球”行為

一起來看具體的通話內容

↓↓

12368:您好,這裏是鄭州航空港實驗區法院,請問有什麼能幫您的?

諮詢人:前幾天,我回家路上,一個醉酒的人晃晃悠悠騎着電動車把我撞倒了,住院治療花了一萬多,我該怎麼辦?

12368:您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

諮詢人:那我現在住院的費用能先用醫保報銷嗎?

12368: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在有第三方責任人的情況下,醫保原則上是不能報銷的。

諮詢人:啥是第三方責任人呀?

12368:就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人。

諮詢人:那人説他沒錢,如果醫保報銷了大部分費用,我再找他要剩餘的小部分,不就好要了?

12368:您好,不建議您這樣做。您這種情況住院醫保結算時,要簽署意外傷害無第三方責任個人承諾書,才能報銷。如果你不假思索地簽了,就屬於隱瞞真實情況騙取醫保,5000元以上即可能構成犯罪。一旦被查明,就不是退錢那麼簡單的事情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您要先自己結算費用,再向對方追償,追償不能時才能考慮醫保墊付。

法條鏈接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衞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官普法

隨着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就醫診療既方便又快捷,出院可以直接醫保結算。我們只要住院就會想到醫保。

可是,有的人由於不瞭解法律規定,雖然是因為被他人致傷住院,但在出院結算時,卻隨意簽署了意外傷害無第三方責任人承諾書,使用了醫保報銷,隨後又到法院起訴第三方責任人賠償,這種不走心的“擦邊球”行為,將構成騙保行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在使用醫保時,如有不清楚的,要及時查閲相關規定或者諮詢醫保部門,而不能想當然地隨意報銷。(河南法制報記者 王曉磊 通訊員 李萌 王惠姍)⑦

【來源: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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