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一些未成年人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場所以及使用電子遊戲設備的要求,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此外,《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也做了相應規定。
這個條款規定了很多內容,到底哪些是不能去的?哪些是限制去的呢?
1、禁止進入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一律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而且,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2、對未成年人應予以限制的情況: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這種情況指的是遊藝娛樂場所中的電子遊戲設備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而不是指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進入遊藝娛樂場所,遊藝娛樂場所可以進入,只是未成年人平時只能玩其他的項目,不能玩電子遊戲項目,只有法定節假日才可以。
3、學校等周邊不得設置的場所:營業性娛樂場所(包括歌舞娛樂場所,也包括遊藝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設置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譬如,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家長可以帶孩子去歌舞娛樂場所嗎?
不可以。因自我約束能力欠缺等因素,未成年人如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很容易沉溺其中,對身心健康和學習產生不良影響,還容易觸碰法律的底線,因此,法律針對性地作出限制。包括家長帶着孩子去也是不行的,因為身處這種環境本身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就是不利的,會有一種潛移默化的效果,讓孩子心理上可能覺得這種場所對他們來講不會帶來什麼負面影響,其實真不是這樣,我們在辦理案件中就曾發現,孩子被家長帶到KTV裏喝酒,後來孩子喝多了出現了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所以,希望家長切實承擔起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監護人職責,不要帶孩子去歌舞娛樂場所等。
此外,如果您發現有未成年人進入上述場所的情況,也請您通過12309或12345熱線進行舉報,向行政機關或檢察機關提供線索。
【來源:鶴崗檢察】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