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贍養費糾紛,法官需要處理的,不只是金錢糾紛,還需要幫助當事人修補缺失的親情,使老人既有經濟上的保障,又有精神上的寄託,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老有所樂。本期推出的是濟南高新區法院張海霞法官團隊成功化解的一起贍養費糾紛,使已古稀之年的王某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簡要案情
原告王某現年76歲,共育有四個子女,老伴已經過世,常年獨自一人居住,因意外燒傷住進醫院。王某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多項老年病,無勞動能力和固定收入。在與子女就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及贍養問題意見不一的情況下,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及醫療費用。
調解經過
受案後,承辦法官積極組織調解,與老人及其子女取得聯繫,瞭解到王某與子女之間存有誤會,生活中未能及時有效溝通,積怨已久最終訴至法院。王某子女希望能與老人共同生活,以便照顧王某生活起居,但王某堅持認為自己身體硬朗,能夠獨立生活,要求自己居住。承辦法官從“情、理、法”角度耐心説服教育,勸導王某子女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是兒女責無旁貸的義務,更要尊重老人的意見。經過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解,最終,就王某今後的贍養、醫療費用等問題子女們達成了一致意見,法官當庭出具書面調解協議予以雙方確認,成功化解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解決了古稀老人的生活問題。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老人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孝道作為基本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規範,初衷不是強制而是希望,目的不是懲罰而是引導。
法官寄語
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張海霞
“百善孝為先”,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美德,父母含辛茹苦養育子女,到了晚年當安享天倫之樂,作為子女,在父母年老時或生活困難時,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給予老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這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義務。
來源:濟南高新法院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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