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女教師與網戀男友發生關係後發覺被騙,起訴有婦之夫討要貞操權!法院這樣判

中學女教師與網戀男友發生關係後發覺被騙,起訴有婦之夫討要貞操權!法院這樣判


未婚女子趙秋萍與自稱已經離婚的網戀男友馮俊良發生性關係後,方知男友並未離婚,深感被騙,遂以馮俊良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貞操權和健康權為由,將男友告到了法院。那麼,有婦之夫馮俊良在未如實告知未離婚的情況下奪去趙秋萍的初貞,趙秋萍討要貞操權能否獲得支持呢?


有婦之夫瞞婚奪人初貞


年近30歲的趙秋萍,是廣東省廣州市一中學的老師。雖説年齡不小,父母焦急催婚,但趙秋萍討厭現實相親模式的世俗、刻板,決心要尋找一份新奇、浪漫的愛情,堅信只要緣分到了,愛情、婚姻便會水到渠成。


2018年1月底的一天,吃過晚飯後,趙秋萍一時興起,心想要是通過網絡能在茫茫人海中尋找到真愛也是一件十分浪漫的事情,便打開微信“搖一搖”,看看能否搖到有緣人。


讓趙秋萍高興的是,很快就有一個人給了回覆。兩人有禮貌地相互問候後,便開始聊了起來。聊着聊着,趙秋萍從對方口中得知對方名叫馮俊良,在北京一家大型央企工作,這次出差到廣州。言談中,馮俊良詼諧、風趣、文雅,讓趙秋萍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此後,兩人一有時間就泡在手機上暢聊,談人生和事業,談生活和愛情,袒露彼此的喜怒哀樂、釋放彼此的熱情温和,致使趙秋萍在情感上對馮俊良漸漸有了一些依賴,常常憧憬能和馮俊良戀愛、結婚、生子。但趙秋萍也深知網戀的危害性和欺騙性,特別是在知道馮俊良長她近十歲後,心中不免產生疑慮。為此,趙秋萍便向馮俊良表明了心跡,道:“我是一個本分、踏實的女孩,不玩感情遊戲,只想談男朋友結婚過日子。”


“我很喜歡你,非常希望能和你牽手走進婚姻殿堂。只是……”馮俊良欲言又止。


“只是什麼?你快説啊!”馮俊良見趙秋萍十分着急,催促自己説明,便表現出十分為難和內疚的樣子,回覆一則信息,説:“真的對不起,我其實是有家庭的,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正準備離婚。”


還未等趙秋萍回覆信息,馮俊良欲擒故縱,搶先又發出一則消息:“我之前不是想有意隱瞞你的。在我們認識不久後,我就發現我愛上你了,怕失去你,一直沒有勇氣告訴你。現在我知道你也喜歡上我了,為了對你負責,我不想再隱瞞你了。但我很快就會離婚,很希望和你發展男女戀愛關係。”


“你婚姻的不幸,讓我十分同情。而你的真誠更讓我感動!只要你離婚了,我願與你共結連理。”馮俊良雖有家室,但馮俊良的坦誠,卻讓趙秋萍覺得馮俊良是位值得依賴、可以託付終身的人。在考慮了一夜後,第二天,趙秋萍給馮俊良表明了心跡。


2018年5月24日,在馮俊良又一次表白下,趙秋萍就馮俊良是否辦理了離婚手續,發信息向馮俊良詢問道:“你手續還沒辦吧,就説和我在一起,你考慮過我嗎?”馮俊良卻連回二則信息強調:“辦完了。”“我辦完了,西藏回來就辦完的。”


馮俊良的回覆,讓趙秋萍吃了一顆定心丸。2018年6月14日,趙秋萍應馮俊良邀請來到北京。初次相見,馮俊良的成熟穩重、善解人意,深深地抓住了趙秋萍的一顆芳心。當晚,兩人在賓館開房,雙方發生性關係。趙秋萍回廣州後,雙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公”“老婆”互稱,並長期、多次文字、視頻聊天。


十多天後,趙秋萍感到身體不適,吃飯總想嘔吐,到醫院進行檢查,發現是懷孕了。趙秋萍十分興奮,立即將這好消息告訴了馮俊良,希望馮俊良好早早定下婚事。


可是,讓趙秋萍猝不及防的是,馮俊良像變了個人似的。網上聊天時,馮俊良對趙秋萍東拉一句西扯一句,極盡敷衍。提出見面商談時,馮俊良也總是推脱有事,刻意迴避。疑惑不解的趙秋萍打開馮俊良的網上個人空間查找答案,發現馮俊良在網上曬出的夫妻恩愛照片,趙秋萍怎麼也不敢相信這是真的,便發信息質問馮俊良,馮俊良終於承認他沒有離婚。


得知真相,趙秋萍心灰意冷,到醫院要求終止妊娠,並於2018年7月19日住院,做了人流手術。趙秋萍因本次終止妊娠支出醫療費1872.8元。


討還貞操權


自己是大齡女青年,對待感情非常謹慎,很認真地付出了感情。可馮俊良刻意隱瞞婚姻情況,騙取自己的感情,導致自己錯誤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馮俊良不負責任的行為不但奪走了自己的初貞,也使自己的生理、精神遭受到雙重打擊!趙秋萍本想讓時間沖淡這一切,卻一直過不去心中的這個坎,思來想去,決心向馮俊良討個説法。


為此,趙秋萍通過微信與馮俊良多次協商相關處理事宜,但一直未得到馮俊良真誠的回應。趙秋萍便將自己與馮俊良的所有聊天記錄進行了公證,於2019年6月5日,一紙民事訴狀,將馮俊良推上了被告席,請求判令馮俊良賠償醫療費1872.8元、公證費1564元,並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針對趙秋萍的起訴,馮俊良予以否認,他不認可趙秋萍所述本人説過自己已經離婚,且與本案無關。馮俊良對趙秋萍所述的雙方發生性關係事實無異議,但是趙秋萍具體是否實際懷孕他不清楚,而且他認為與自己無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主張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本案中,根據趙秋萍與馮俊良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當庭陳述等證據,可以認定趙秋萍在以結婚為目的與馮俊良交往過程中,馮俊良故意編造已經離婚的事實而與趙秋萍交往併發生婚外性關係。根據趙秋萍提供的證據亦可證實因雙方發生性關係導致趙秋萍懷孕並人工流產的事實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男未婚、女未嫁”系我國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所能接受的成年公民間發展正常男女關係的基本前提,而本案馮俊良在雙方發展男女關係過程中故意對婚姻狀況進行編造,並積極主動要求與趙秋萍發生性行為,馮俊良的行為明顯有悖於我國公序良俗,具有嚴重的過錯。馮俊良的上述行為確實可能會導致趙秋萍誤判雙方關係並由此作出與馮俊良發生性行為的決定。在此過程中,馮俊良未採取措施避免趙秋萍懷孕,此後亦未採取積極的態度尋求與趙秋萍建立合法的戀愛、婚姻關係,應當對趙秋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趙秋萍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男女雙方交往、發生性關係等行為的後果具備基本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但是,趙秋萍在與馮俊良微信聊天相識之初即知曉馮俊良尚未離婚的事實,在馮俊良僅口頭表示已離婚的情況下卻未進行審慎核實,故趙秋萍對其主張的損害的發生亦負有一定責任。


2019年11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馮俊良賠償趙秋萍醫療費1498.24元、公證費125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合計10749.44元。(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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