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吃火鍋食客出現嘔吐暈厥,酒店賠償5000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培樂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瞭解到,近日消費者通過12345熱線反映:在長清區崮雲湖街道某酒店吃火鍋,就餐過程中出現嘔吐暈厥現象(通話中表示不需要就醫),來電求助,要求相關部門儘快查處,希望相關單位落實處理,請處理並回復來電人。
接投訴後,濟南市長清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責成崮雲湖市場監管所調查處理,具體處理結果如下:工作人員與投訴雙方取得聯繫,根據投訴雙方反映的問題到被投訴酒店處進行現場調解。投訴人提供了醫院診斷病例,病例記載:一氧化碳中毒引起的嘔吐暈厥。經過協商調解,酒店賠償投訴人5000元,雙方就此了結互不追究。投訴人稱對此協商結果表示滿意。
本案是關於由於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的典型案例。消費者在餐廳、影院等場所接受商品或服務時,很有可能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失,對此經營者應當提起注意。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條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本案中的酒店作為法律規定的場所經營者,富有安全保障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條是關於場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應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供安全設施及安全場所,保護用餐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並賠償消費者相應的損失。本案中,酒店作為場所經營者,應當落實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在其經營場所中就餐的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商品或服務。然而,由於酒店疏忽,未做好通風問題,導致了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了損傷,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酒店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