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達理兩宗違法遭罰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0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對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顯示,永達理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違法行為。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對永達理罰款合計40萬元,就第一項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李懷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就第二項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吳怡珍警告並罰款1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永達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別組織業務人員及其親屬、客户參加“高峯會議”“極峯會議”,並出境旅遊。部分客户出境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支付至公司賬户,其中上半年“高峯會議”活動中,28名客户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66.7萬元;下半年“極峯會議”活動中,15名客户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33.82萬元。
李懷三時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風控、合規、活動宣傳等,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永達理年度審計報告顯示,其2017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5.35億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為50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3號)第五十六條關於保險經紀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不得低於保險經紀人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的規定。
吳怡珍時任公司管理部負責人,負責管理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對該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國銀保監會對永達理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懷三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上述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對永達理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吳怡珍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大股東為上海銓冠貿易有限公司,持有永達理41.1%的股份。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
當事人: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理)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8號天啓大廈2層2210
法定代表人:吳永先
當事人:李懷三
台胞證號:046351XX
職務:時任永達理副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8號天啓大廈2層2210
當事人:吳怡珍
台胞證號:084678XX
職務:時任永達理管理部負責人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8號天啓大廈2層22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永達理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達理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永達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別組織業務人員及其親屬、客户參加“高峯會議”“極峯會議”,並出境旅遊。部分客户出境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支付至公司賬户,其中上半年“高峯會議”活動中,28名客户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66.7萬元;下半年“極峯會議”活動中,15名客户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33.82萬元。
李懷三時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風控、合規、活動宣傳等,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內部文件及簽報、“高峯”“極峯”相關的會議材料、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永達理年度審計報告顯示,其2017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5.35億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為50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3號)第五十六條關於保險經紀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 萬元,且不得低於保險經紀人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的規定。
吳怡珍時任公司管理部負責人,負責管理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對該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職業責任保險單及發票、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永達理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懷三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上述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對永達理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吳怡珍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