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按
為進一步落實“八五”普法工作要求,積極回應羣眾司法需求,鎮江中院深挖案例“富礦”,推出“小案大道理”專欄,用貼近社會生活的小案例展示法院將案件判公、規則判明、人心判暖的司法實踐,從而讓崇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人民羣眾的自覺行動和全社會的良好風尚。本期案例提醒勞動者,應當敦促和配合用人單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確定勞動關係權利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原告劉婷入職丹徒一家裘革製品廠從事台板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11月14日23時許,劉婷駕駛電動自行車出廠門後,在廠門東側附近摔倒受傷。事發當時,劉婷未在現場報警,後雖於12月14日至公安機關報案,但原始現場滅失,且其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具體操作狀況不明,導致事故成因無法全面、準確判定。事後,劉婷與用工單位未能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為了申請工傷認定,她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庭審中,裘革製品廠辯稱,自身只是一個小作坊,與劉婷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且其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及時告知廠裏,而非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告知。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憑證、支付寶交易流水、談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是接受被告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工資亦是由被告發放,故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被告否認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劉婷與被告裘革製品廠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典型意義
承辦法官邰利明:本案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申請確認工傷時否認其與劉婷存在勞動關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了確認勞動關係之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符合構成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即原告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工資亦是由單位發放,因此法院對原告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原告受傷,不易被認定為工傷。其一,原告事發後多日,方才向公安機關報案,很難還原事發現場的真實情況,只依靠原告口述,無其他證據佐證,難以證明其受傷發生在下班途中;其二,根據原告陳述,其事發時系單方交通事故,即便事故存在,其自身可能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此種情況下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最後,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就業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未能訂立,則要注意保存收集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的工資條、考勤表、工作證等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利於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文中人物已化名)
編輯:吳 貝
校對:陳 雄
審核:孫彩萍
來源:丹徒法院
【來源: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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