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6條,包括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和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合議庭組成,集中管轄和專門法院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來源,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履行等。
明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類型。《規定》第一條在此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規定,且案件事實涉及複雜專門性問題的,由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
明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規定》第二條明確,具有環境資源領域專門知識,在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從業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審員,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既體現了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專業性,同時也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妥當確定專業性的標準,確保實踐中能夠選任符合條件的人民陪審員。
明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合議庭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明確了“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根據上述規定精神,《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就基層、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環境資源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作出了規定。第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三人合議庭。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以及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組成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第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
明確集中管轄法院、專門法院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來源。《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就專門法院、集中管轄法院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來源作出了規定。第九條規定,實行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第十條規定,專門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或案件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明確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履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涉及專門性事實的調查,就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司法鑑定相關事項提出意見,參加庭前會議、證據交換和勘驗,參加修復方案及調解、和解協議審查等工作的,審判長應當進行重點指引和提示。第十四條規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修復、驗收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彰顯了環境司法公眾參與的理念。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契合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體系建設的要求,對於豐富環境資源案件專門性事實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