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範佳
8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發佈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宏武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宏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宏武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賀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1月14日,劉宏武官宣被查。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今年6月23日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經查,劉宏武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落實黨中央關於精準脱貧、鄉村振興等重大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敷衍應付,甚至藉機鑽空子、搞腐敗;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私慾膨脹,貪圖享樂,違規收受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
寡廉鮮恥,道德敗壞,搞錢色交易;膽大妄為、目無法紀,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熱衷於搭建官商交往圈,處心積慮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資金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宏武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宏武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二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劉宏武出生於1966年12月,長期任職廣西,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主任等職。2020年7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