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擅赴烏克蘭參戰的網紅李根主動到案接受警方調查,承認大部分指控

(觀察者網訊)在俄烏戰場負傷後回韓國治療的網紅博主“大尉李根”,近日主動到案,接受韓國警方調查了。

據韓媒13日稱,涉嫌違反《護照法》的李根在調查中承認大部分嫌疑,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在本週內將李根移送至檢方。目前李根被禁止出境,但他在5月底回國時曾對韓媒稱,他身在韓國心在烏,還想回去繼續戰鬥。

韓國擅赴烏克蘭參戰的網紅李根主動到案接受警方調查,承認大部分指控

韓國《東亞日報》:警方稱,李根被調查“違反護照法”...“大部分指控都被承認了”

“大尉李根”現年38歲,是韓國海軍特種部隊退役大尉與一名網紅博主。

據韓國《東亞日報》13日報道,今年3月7日,“大尉李根”擅自前往烏克蘭,表示自己志願加入烏克蘭“國際戰隊”,並作為烏克蘭外國志願部隊“領土防衞軍國際旅”的成員參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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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尉李根”,Instagram截圖

然而,早在2月13日,韓國外交部就對烏克蘭全境發佈最高級別的第四級旅遊預警(禁止旅遊),禁止韓國公民前往烏克蘭。根據韓國《護照法》第26條,任何未經許可進入烏克蘭的韓國公民,都可能被處以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萬韓元的罰金(約合人民幣5.3萬元)。

因此,對於不顧韓國政府禁令赴烏參戰的“大尉李根”,韓國外交部在3月8日就表示該部正根據《護照法》對他進行行政制裁。同月13日,韓外交部還以違反《護照法》為由,對“大尉李根”提出控告。根據規定,韓國政府可收繳李根護照,若其拒絕上交可認定護照失效並拒絕簽發新護照。

而除了要面臨韓國國內的調查外,赴烏參戰的“大尉李根”還因被質疑在戰場作秀,而不停地“闢謠”。

3月15日,韓國《朝鮮日報》曾報道稱,“大尉李根”仍然活着,但是進入烏克蘭後,他感到戰況激烈,生命受到威脅,決定離開基輔。不過入境波蘭時,由於遭到當局的反對,他和他的隊友只能滯留在邊境附近。

對此,“大尉李根”15日在社交媒體上發文反駁稱《朝鮮日報》是騙子,他並未前往烏波邊境,還稱一道加盟“國際戰隊”的韓國戰友已經撤離烏克蘭,目前只有他一個人留在烏克蘭,任務太多,戰鬥很忙,預計完成任務之前不能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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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尉李根”,Instagram截圖

到了3月24日,《朝鮮日報》、《國民日報》等韓媒又報道稱,近日一名自稱是韓國交換生的網友爆料稱在自己下榻的波蘭酒店裏遇到過李根一行人,後者常對拍攝助理們要求“要拍得像實戰一樣”,更不斷NG重拍,以至於他一開始把李根當成了演員。他還表示,李根可能會在拍攝完足夠的素材後就啓程回國。

加之韓聯社3月28日報道稱,烏克蘭軍外國人志願兵部隊“領土防衞國際戰隊”發言人德米安·馬格羅透露李根並不在前線作戰,有關“李根在烏克蘭戰場作秀”的説法愈演愈烈。


直到5月13日,李根第一次就赴烏作戰一事接受韓媒SBS新聞專訪,回應相關爭議。其間,他稱自己平安無事,還反駁稱關於他滯留在波蘭附近酒店的傳聞不實。

韓國擅赴烏克蘭參戰的網紅李根主動到案接受警方調查,承認大部分指控

“大尉李根”獲得了烏克蘭政府頒發的勳章

不過,僅一天後(5月14日),“大尉李根”的經紀人就宣稱李根近日在烏克蘭南部指揮特殊偵察任務時受傷,被送往部隊醫院救治。隨後,烏克蘭軍外國人志願兵部隊“領土防衞國際戰隊”19日通過社交媒體表示,“大尉李根”經烏克蘭陸軍醫院治療後將返回韓國休養。

韓國擅赴烏克蘭參戰的網紅李根主動到案接受警方調查,承認大部分指控

烏方宣佈“大尉李根”將回韓國休養

到了5月27日,“大尉李根”飛回韓國。在當日上午抵達首爾仁川國際機場後,李根接受了韓媒採訪。在被問及赴烏參戰引發的輿論爭議時,他稱其並不在意別人怎麼説,將配合警方調查,接受處罰。在被問到恐難返烏參戰時,李根稱其回國是為康復治療,並表示身在韓國心在烏,還想回去繼續戰鬥。

李根還説,他拒絕了烏方的入籍提議,“因為我是韓國人”。李根還告訴韓媒,取得烏克蘭公民身份有逃避罰金和審判之嫌,所以不入籍才是正確選擇。

不過,由於涉嫌違反韓國《護照法》,李根剛入境就在機場被韓國警方調查問詢。檢查過他的傷勢後,警方對其立刻下達了限制出境令,下一步計劃根據他的治療進展和健康狀況再安排後續調查。據李根説,他兩腿膝蓋的十字韌帶撕裂,需要做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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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大尉李根”在仁川國際機場接受韓媒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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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韓國後的“大尉李根”在醫院接受核磁共振檢查

6月13日,韓國警方公佈稱,“大尉李根”在10日主動到案,接受首爾警察廳的調查。據韓聯社稱,涉嫌違反《護照法》的李根在調查中承認大部分嫌疑,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在本週內將李根移送至檢方。

至於外界討論的“對外國私戰罪”指控是否適用於“大尉李根”,據《東亞日報》報道,警方相關人士解釋稱:“我們只調查了李根涉嫌違反《護照法》的指控。”根據韓國《刑法》,“對外國私戰罪”是指個人在沒有得到國家元首命令的情況下擅自與外國政府戰鬥的罪行,可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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