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金融法庭就朱某訴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三鑫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這是全國首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僅受行政監管措施處理而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此前,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均以上市公司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等為前置條件。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深圳證監局對中航三鑫公司及其部分高管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認為中航三鑫公司在發佈年度報告時存在對預測數據審慎性不足等問題,要求中航三鑫公司進行整改。
2019年6月,投資者朱某以中航三鑫公司受上述處理導致股價下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及相關高管賠償其經濟損失。
中航三鑫公司則認為,根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需要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其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未受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法院不應當受理本案,受理後亦應駁回起訴。
深圳金融法庭認為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保護其民事權益,是其一項基本權利。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該《規定》第六條關於當事人提出訴訟應當提交的材料第(五)項為“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該《規定》第十條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範圍,包括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根據原告朱某提交的訴狀及相關材料,該案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存在不予登記立案的禁止性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本案審理過程中,最高法院先後於2020年7月15日、7月23日頒佈《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相關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受理不再以虛假陳述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為前提,充分表明深圳金融法庭的裁判思路符合最高法院倡導的進一步強化對投資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司法理念。
經依法開庭審理,並依法調取中航三鑫公司的年度報告及相關數據,法庭認為中航三鑫公司的違規行為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重大性程度,涉案股票的價格下跌是受同期大盤走勢和公司重組失敗的利空等多個因素影響所致。
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朱某投資損失與中航三鑫公司被採取監管措施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朱某的損失系證券投資市場正常風險所致。故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供稿 | 深圳金融法庭
編輯 | 林思霞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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