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杭州交通918】;
42歲的王某與前妻離婚
隨後與29歲的女友喬某舉辦婚禮
不過,喬某又離奇地在5天后
與他人領了結婚證
相戀期間
王某為喬某花費了不少錢財
心有不甘的他
向福建泉州石獅法院起訴
……
辦完婚禮
“妻子”和別人去領結婚證
2016年,王某與喬某通過微信搖一搖認識,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王某早在2011年已經登記結婚,喬某稱她已經離異。兩人熱戀期間,王某經常給喬某發“520”紅包,還時常給她買東西。為了和喬某在一起,王某回到老家江西與妻子協議離婚, 經過兩次起訴,2017年8月份,法院判決離婚。
隨後,王某與喬某生活在一起。2018年2月23日兩人舉辦民俗婚禮。舉辦婚禮後,王某多次勸説喬某領取結婚證但都被拒絕。 其間,喬某還陸續向王某索要錢財。
2018年8月,王某經查問得知,喬某在2018年2月28日與盛某領取了結婚證。王某稱,戀愛期間他一共為喬某花費了28萬元。 今年8月份,王某一紙訴狀將喬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喬某退還各項錢款18萬元。
法院判決
女方應退還6.8萬元贈款
庭審期間,喬某辯稱,她與王某舉辦婚禮是被逼迫的,自己並沒有借婚戀索取財物。在認識王某之前,她與前男友生了一個孩子,但未登記結婚,因為要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才會領證。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要求喬某返還戀愛期間支付的錢財
實際是對贈與行為的撤銷
案由應確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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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離婚前和喬某交往並贈送錢財是自願行為,關於返還這期間錢款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王某在離婚後,出於結婚目的向喬某支出的三筆大額微信轉賬共計3.7萬元應認定為贈與,但因這期間喬某懷孕後流產需要休養,酌情判令喬某退還部分款項。 舉行婚禮後,王某出於和喬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向喬某轉賬4萬餘元,認定為王某向喬某的贈與,現王某請求退還,予以支持。由此,依法判決喬某向王某退還6.8萬餘元。
法官説法
戀愛期間,出於熱戀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慮,雙方之間可能產生較多的經濟往來,戀人間的贈與,如小額物品或錢財,一般都不能要求退還, 但若是出於希望與對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贈送的大額錢款,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彩禮範疇,即一方在贈送財物過程中暗含希望與對方締結婚姻的心願,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視為贈與合同附帶的義務未實現,贈與方可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