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加大違法違規懲戒力度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清華

4月29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宣傳貫徹《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範醫保基金使用專項行動有關情況。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條例》明確法律責任,加大違法違規懲戒力度。針對不同違法主體、不同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設置法律責任。

定點醫藥機構違法違規方面的規定:明確三類違法違規情形,一是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是一般違法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三是欺詐騙保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個人違法違規方面的規定: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對於欺詐騙保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具體包括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以上3種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條例》就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其他行政責任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做了銜接,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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