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國:美國一再破壞中企競標,該怎麼應對

近日,由世界銀行牽頭的在太平洋鋪設海底通信電纜項目因沒有選出合同承包商而擱淺。據知情人士透露,參加競標的中國華海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原本極有可能以比對手低20%的競標價格勝出,卻由於美國出面干預致使招標項目陷入僵局,美國干預的理由是該項目關係到美國領地關島的軍事安全問題。這一事件可以作為美國長臂管轄的典型案例寫入教科書。

首先,我們可以更清楚地認識到美國強調的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的欺騙性。

美國早在1975年就設立了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簡稱CFIUS),該機構早期主要從事投資信息收集和項目分析工作。1988年,美國通過對《國防生產法》的修改,規定總統及其授權人可以對外國投資進行審查。同年,美國第12661號行政命令賦予CFIUS主動對外國投資進行調查的權力以及向總統彙報的義務。2018年特朗普上台後,又通過了《2018年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簡稱FIRRMA), 其中對CFIUS的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及監管權限等進行了全方位的界定和規範。其管轄範圍涉及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及個人敏感數據的交易等。同時FIRRMA法案中還增加了一個“特別關注國”的概念,實際上就是規定對來自中國的投資進行特別審查。可以看出美國強調的“基於規則的競爭”完全是基於美國規則的競爭,美國既然已將中國定位為戰略競爭對手,自然會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伎倆全方位封殺和限制我們的企業投資行為。

其次,我們應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一個更清醒的認識。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提法在歐美社會已有半個多世紀曆史,其間涉及多重利益相關者,綠色環保、勞工標準,可持續發展等概念相互交織,尚難形成一個完整統一標準。有些國際組織和行業協會圍繞社會責任這一議題,提出了一系列的倡議和指南,包括《聯合國全球契約》《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採掘業透明度倡議》《環境、社會及治理標準》以及經合組織推廣的《跨國公司行為準則》等,都為企業社會責任設定了更為細緻的指標體系,而大多數標準和準則都是屬於倡議類的或勸説性的,對於企業來説更重要的是出自商業的考慮或遵紀守法的責任。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實是企業的道德責任,我們要鼓勵企業在做到盈利和守法的同時,還應為社會作出額外積極的貢獻。避免企業在商業合同中由於受到歧視性待遇而蒙受不必要的損失。面對國際社會經常強調的企業社會責任,我們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既要高度重視合法合規要求,平衡好合規的成本和企業的業務發展,更關鍵的是要提高企業對市場的適應能力和對風險的防控能力。美國既然習慣於我行我素,無視國際規則體系,就更沒有資格在世界上要求別的國家遵守美式規則。

再次,我們要讓全世界看到美國這種霸道做法對其他國家造成的傷害。太平洋海底通信電纜項目的建設直接關係到對密克羅尼亞、瑙魯和基里巴斯等國水下基礎設施的改善,項目對數據容量的提高遠大於衞星通信,有助於這些國家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升。美國對這一項目的干預破壞,在道義上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同聯合國制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也是相悖的。

最後,我們仍想奉勸美國一句,世界正面臨着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衝擊和傷害,人類正在為共同戰勝疫情而努力,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的超級大國,不僅要努力挽救自身疫情,更要為世界的抗疫和經濟的繁榮做出大國應有的努力和貢獻,儘快摒棄冷戰思維,迴歸國際競爭合作的理性軌道上來,尊重國際通行的商業規則,為建設一個公平、公正的國際秩序做出表率。(作者是中國商務部研究院原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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