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法典來了,你我生活將如何變化?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綜合

高空拋物入法、高鐵霸座追責、見義勇為免責、設置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來了,你我生活將如何變化?

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

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由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組成,讓我們每個人在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各個領域受到全面保護。

民法典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記者採訪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就一些熱點亮點問題進行解讀。

公共道德

禁止高空拋物入法

經常有煙頭、髒水“從天而降”,邢台某小區4層業主飽受高空拋物之苦。物業經過調查,這層業主正上方14户業主沒有一户承認,但拋物現象並未絕跡。

剛剛實施的民法典,將如何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省人大代表、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主任齊秀敏長期關注這一領域,在她看來,禁止高空拋物寫入條款,是民法典的亮點之一。“與現行侵權責任法不同的是,民法典不但將禁止高空拋物寫入條款,還對物業公司和公安機關提出明確要求,這對拋擲行為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她認為。

民法典首次增加了公安機關調查內容,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在公安機關不能查明拋物人的情況下,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且在將來查明真正的侵權人之後,先前代人受過的可能加害人有權向其追償。“這將改變被侵權人舉證困難的局面。”齊秀敏介紹,如果不能明確責任人,那該樓業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償責任,新規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時為補償人進一步追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還首次增加了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將倒逼物業有具體措施防止高空拋物。”齊秀敏表示。

高鐵霸座將被追責

近年來,高鐵、民航霸座惡行屢禁不止。近日在阜陽前往上海的G2811次列車上,一名女子強坐他人座位,乘務人員多次勸説仍不配合。民警詢問得知,該女子誤點後直接上了下一趟列車,最終對其罰款200元。

“此前法規不夠明確,給了霸座者可乘之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王豔寧介紹,民法典首次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一規定與原合同法相比,專門增加了“座位號”這一關鍵詞,從法律角度對佔座行為進行了定性。這意味着霸座不僅要受到道德譴責,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乘客無票、超過客票區間乘車、買低等級車票乘坐高等級座位等行為,都將被明確視作違約。

王豔寧認為,多措並舉之下,霸座行為有望得到有效遏制。一方面,以立法約束行為,倒逼乘客遵守規定,可以減少這類行為發生。另一方面,針對以前執法人員只能口頭勸導的情形,民法典給了執法人員“底氣”,可以理直氣壯地執法。

見義勇為免責

2019年3月9日,在103國道香河縣安平鎮路段,老人侯某為救獨自橫穿公路的4歲女童邱某,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侯某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某三人同等責任,引發了激烈的社會爭議。

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結果被“訛上”……現實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救不救”“扶不扶”成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對此,民法典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責任,規定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順應了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有助於避免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也有益於形成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德恆(石家莊)律師事務所主任齊明亮認為。

格式合同

網貸被套路不再怕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頻發,一些不良網絡借貸平台採取降低貸款門檻、隱瞞高額利率等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不少人深陷借貸騙局,甚至有人不堪壓力自殺,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

“民法典中明確禁止高利放貸,並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人大立法層面明確對高利放貸行為予以禁止。”河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佳長期關注商事、金融案件,她指出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非法高利放貸,民法典新規表明了對高利貸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針對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對“霸王條款”説不

“禁止自帶酒水”“促銷商品概不退換”……大到購車買房,小到交水電費,我們的生活中經常遇到各種格式合同。面對密密麻麻的條款,消費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現糾紛,商家會以消費者簽過字為由撇清責任,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格式合同減少了訂立雙方的磋商成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的簽訂和條款必須遵循契約自由和公平原則。”陳佳介紹,民法典明確了格式條款提供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承擔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説明或者提示義務,否則,該條款可不構成合同內容。此舉有利於杜絕“經營者一言堂”現象,有助於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民法典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這體現了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側重保護,也對經營者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陳佳認為。

婚姻繼承

設立“離婚冷靜期”

避免離婚太“任性”,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離婚設置時間門檻很有必要。”這一規定讓齊秀敏感到很欣慰,她在辦案中發現閃婚閃離現象比較突出,有很多夫妻並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時衝動。在她看來,“冷靜期”絕不是限制已經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離婚,而是讓雙方通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問題,最終慎重地作出抉擇,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衝動離婚、輕率離婚,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並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亦須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如果存在家暴,可以通過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並通過訴訟離婚。

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

在齊秀敏看來,“侄子侄女可繼承叔伯遺產”成為民法典中最具辨識度的新變化,增加有效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

她舉例説,比如小張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張一個親人,那麼小張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按照現行繼承法,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張無法繼承大伯的遺產。而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繼承的規定,小張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直面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還對遺產範圍作了調整,規定只要是死者留下來的合法財產均屬於遺產。“由繼承法中的列舉方式變更為概括式,有效解決了各類新形式的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避免在財產類型日益增加和財產形式不斷豐富的情況下,法律無法涵蓋遺產全部範圍的弊端。”齊秀敏認為,這意味着只要願意,老百姓的網絡財產、虛擬貨幣、遊戲賬號等虛擬財產都可以寫入遺囑。

增加遺囑形式

打印、錄像遺囑有法律效力嗎?如今,新的遺囑形式十分常見,而由於現行繼承法對於遺囑法定形式規定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常常引發糾紛。

對此,民法典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回應,對打印、錄像遺囑的效力作出界定。民法典作出明確規定,打印和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增加遺囑形式,給立遺囑人提供了方便,填補了法律空白,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王豔寧認為,但不管哪一種遺囑形式,都必須嚴格遵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內容和形式合法。

個人權益

保護個人信息

人臉、指紋、航班行程是個人信息嗎?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民法典對隱私進行了界定,並列舉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別。”齊明亮介紹,對於生活中民眾不堪其煩的電話、短信騷擾和窺視、偷拍等行為明確加以禁止,並且將自然人的生物識別信息、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納入個人信息範圍,制止任何組織收集、存儲、保管和使用個人信息,體現了民法典立法的前瞻性和時代性。

民法典還嚴格限制“人肉搜索”行為。合法公佈他人信息要遵守必要的規定,且在合法、必要的範圍內。比如,有司機肇事逃逸,可公佈他的信息,但不能把他家庭成員的信息都公佈。

“民法典的規定擴大了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範圍,有助於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齊明亮認為。

保護胎兒利益

胎兒尚未出生,不是獨立的自然人,在孕婦肚子裏的胎兒是否擁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呢?如果胎兒的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以往對於胎兒是否有繼承權、能否接受贈與有許多爭論,也產生了許多糾紛。

對此,民法典給出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胎兒利益,體現了對人的全面關懷。”王豔寧介紹,胎兒沒有出生,不具備權利能力,不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懷胎期間胎兒父親由於車禍死亡,則無論是賠償金還是對其父親的遺產繼承都應當為胎兒保留必要份額。這是考慮到胎兒出生後以及在成年之前的撫養問題,為保障胎兒出生後的利益所做的預先準備。但是如果胎兒沒有成活,就視為其民事主體身份自始不存在,再次進行財產繼承分配、將贈與物返還。

土地使用

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生活中,很多小區物業公司通過利用小區的公共場所對外營利,比如在小區公共區域劃停車位,收取停車費、電梯廣告費等。對於物業公司通過經營、管理共有區域獲得的公共收益,究竟是歸誰所有?近年來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

民法典強化了業主對建築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並且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齊明亮表示。

民法典的實施,還打消了居民關於房子70年產權的顧慮,給廣大羣眾吃下定心丸。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土地作為農業生產的最基本要素,隨着城鎮化和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發展,“土地無人耕種”“土地權利人不明”等情況多有發生。為實現土地的最大化利用,國家出台多項舉措並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推動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

民法典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登記、流轉、轉讓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有助於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民法典以維護土地制度改革、穩定民生為目標,將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種權利分離盤活,增加了融資的便利性和流轉的可靠性,有助於促進鄉村經濟發展。”陳佳認為。(記者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