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為嘗一口“鮮”,他們付出了代價...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勸君莫打三春鳥,

子在巢中待母歸;

勸君莫食三月鯽,

萬千魚仔在腹中。

      每年農曆三月進入了鳥類和魚類繁殖的關鍵時期,禁漁期也一併而來。但每每這個時候總還是有人抱有僥倖心理,鋌而走險。

      4月16日晚上,餘某為貪一口野味,自制了一套簡易的電魚工具,邀了一位有“經驗”的好友朱某一同前往嵊州市崇仁某水域電魚。本想事後兩人可以吃上一頓鮮美的宵夜,未料正當滿載而歸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收穫“戰利品”泥鰍、黃鱔、龍蝦、其他雜魚等,共計200餘條。

      當晚,嵊州市公安局聯合嵊州市農業農村局的工作人員在各水域進行日常巡邏,打擊非法垂釣,經過崇仁鎮某水域時,發現一處小溪邊正停着一輛轎車,小溪處有兩竄光束正不停地閃爍,帶隊民警立即舉手示意讓身後的隊員們禁聲警戒,經觀察發現就在小溪旁有兩名男子正鬼鬼祟祟低頭貓腰在小溪中走着,其中一名男子手拿電魚工具,另一人手提水桶,赫然就是在電魚。

      不一會,兩人開始收拾漁具上岸,民警也瞅準時機將準備驅車離開的二人攔下。在燈光的照射下,民警這才看清其中一名男子左眼竟還貼着紗布。本來眼睛受傷打算休息了,不過餘某邀請我去電魚,我想最近的魚很是肥美就答應了。”朱某交代道。目前,餘某已被移送起訴,朱某已被移交農業農村局,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醒

      電、炸、毒魚是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