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交往

日前,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兩意見對於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隊伍建設,構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親”“清”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

意見以負面清單形式詳細列舉了7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包括禁止私下接觸、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紹案源、禁止利益輸送、禁止不當交往、禁止利益勾連等。

三部門: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交往

意見對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發現查處機制、加強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管機制、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

  • 強調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預警、線索移送、聯合調查等工作機制。

  • 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司法權力內部運行機制,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月報告制度。

  • 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律師執業監管,加快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因不正當接觸交往受處罰處分信息,規範律師風險代理行為。

  • 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制度,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溝通交流平台。

《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意見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作出進一步規範,包括完善離任人員從業限制制度,法院、檢察院被開除公職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推動建立“雙向預警”機制;健全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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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主編:劉倩

本期責編:陳冰然

本期校對:牛慧穎

三部門: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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