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印發《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窩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有關司法認定問題予以明確。《解釋》共9條,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釋》分別對窩藏罪和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作了細化規定。《解釋》明確,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解釋》同時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信工具;提供金錢等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解釋》特別指出,雖然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但不是出於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在明確包庇罪入罪標準時,《解釋》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將包庇行為的具體手段細化為3種:一是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即實踐中常見的“頂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並綜合考慮被窩藏、包庇的人的犯罪性質、罪行輕重、人身危險性及窩藏、包庇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解釋》明確了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的5種情形,即被窩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或者極端主義犯罪,或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解釋》還對窩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數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來源:中國青年報 ( 2021年08月10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