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一些城市,市民隨手拍機動車交通違法,經有關部門核實後能拿到一定的物質獎勵。近日,有網友爆料稱,長沙一名“職業拍客”在拍攝機動車違停時遭到車主言語威脅、鎖喉,引發輿論關注。“有獎拍違”雖能有效遏制交通違法,但也有市民質疑此舉催生了一批“職業拍客”,認為其舉報動機就是牟利。對此,有法律從業人士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在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根據舉報頻次、舉報人職業等信息甄別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9月22日《新京報》)。
“你去擦皮鞋都行,莫賺這個錢,缺德啊你。”這是旁觀者對長沙“職業拍客”的評論。近年來,上海、深圳、青島、長沙多地開展了類似的交通違法有獎舉報行動。那麼,對於“職業拍客”而言,以“牟利”為目的拍攝和舉報的行為究竟應該如何評價?又該不該被甄別和限制?
首先,從社會效果來看,對“職業拍客”既難以甄別又無需甄別。實踐中,有沒有專門以拍違章賺取物質獎勵為謀生手段的這樣一類羣體?認定標準是看其就業情況,拍攝和舉報的頻次,還是看他獲得的獎勵總額?這些問題真放到操作層面,恐怕爭議不小。退一步講,一些城市出台規定獎勵舉報交通違規行為,目的是鼓勵市民積極舉報,協助交管部門共同規制交通違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如果説拿了獎勵就是“營利”,這種營利也是由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賦予的合法權利。上述旁觀者當然不會去指責有關獎勵規定,卻認為拍客“缺德”,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情緒化表達。
那麼,對“職業拍客”究竟該不該有所限制?該怎樣限制?“職業拍客”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前些年的“職業打假”現象。1994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了“退一賠一”規則後,很快就出現了一批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同樣引起了廣泛爭論。但在法律評價上,有關部門很好地秉持了依法對待原則。同樣,對待“職業拍客”,我們同樣應當堅持法治思維:不必過多地糾纏於“動機”問題,只要拍客依照相關規定舉報違法並被核實了,就應當承認其社會貢獻並給予物質獎勵。但是,如果拍客拿着相關視頻資料對交通違章者實施敲詐勒索等行為,則屬於違法,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懲治;若其利用手中資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等人身權利,對方也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對於那位違停的車主來説,自己違規被拍後不但毫無愧色,還去威脅、“鎖喉”拍客,這樣的行為才應該在道德上給予負面評價,法律上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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