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這樣發朋友圈,違法!

由 緱風彩 發佈於 綜合

長江日報報道,

朋友圈罵人、拉人入圈

違法嗎?

10月11日

武漢市新洲區法院

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昂

做客“週二之約”問法官專欄

直播答疑上網底線在哪

10月11日,武漢市新洲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昂做客“週二之約”問法官專欄。記者楊濤 攝

問:在朋友圈辱罵他人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啊?

答:網絡上的侮辱與現實中的侮辱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較輕,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如果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罪的,可申請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廣大網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在網絡上正當、合法地表達自己的觀點或發表評論。

問:如果不小心進了一家電信詐騙公司,工作內容是拉顧客進羣,實施詐騙的是公司其他人,這種情況下,還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啊?

答:《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到電信詐騙公司的員工如何定罪量刑,應從犯罪構成要件各方面綜合考慮,若其所從事的也是電信詐騙業務,那麼屬於共同犯罪,依據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主犯、從犯等具體情節規定判處刑罰。在此提示廣大求職朋友,找工作須謹慎,切勿進入電信詐騙公司。

問:有朋友找我借銀行卡,説是用來轉賬,還承諾給我發紅包,我能借嗎?

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對於“幫信罪”的法律處罰,《刑法》第287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買賣、租借手機卡、銀行卡均屬於違法行為,所以請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兩卡”,不出售、不租借,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户替他人轉賬、提現,避免成為“洗錢工具人”。

採寫:記者陳勇 通訊員李金星 董星星視頻:記者龍欽 陳勇 攝像陳啓 製作萬心言 審看蔡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