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制度如何調動積極性

  ■王慶峯

  養老保險作為居民老有所養的重要保障,相關政策一直是民生關注的重點。近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司長聶明雋表示,將建立有税收等政策支持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個人養老金擬採取個人賬户制。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

  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但長期以來,養老保障體系發展並不均衡,第一支柱覆蓋率已經很高,第二支柱仍然是一塊短板,第三支柱更接近於幼苗狀態。因此,“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如果説一二支柱僅限於有僱主的勞動者,還要考慮企業盈利水平、社會責任感等,第三支柱則更為靈活,操作性更大。無需僱主單位,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者、個體工商户、農民和城鎮居民等都可參加,個人繳費計入個人養老金賬户,資金所有權完全歸自己。因此,個人養老金制度是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不僅有利於減輕第一、二支柱的養老支出壓力,還能覆蓋到更多人羣,全面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從制度設計意圖來看,個人養老金制度主要是調動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改變超前消費、過度消費的習慣,真正培育起“儲蓄養老”觀念。但問題是,如果其模式相當於給未來的自己存錢,個人還有什麼積極性參加呢?況且,進入個人賬户的資金將會被長期鎖定,不能自由支取,失去流動性,年輕人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這讓人想到了個人所得税專項扣除的做法。如果引入財税政策支持,對自願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個人進行税收減免,相信能激發起不少人的積極性。2018年,財政部出台了有關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文件,但試點效果比較有限,這是因為個税遞延不是個税減免,今天不納税,未來領取時總要納税。人社部提到個人養老金制度會與個人所得税遞減試點的政策相銜接,顯然就是看到了這一措施的侷限所在。

  另一方面,除了財税支持外,也要建立相應的增值措施。比如由國家出面建立平台,對進入平台進行運營的銀行保險等機構進行嚴格監管,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進行運營,以實現增值積累資金,調動起更多人自願參與的積極性。

  在筆者看來,第三支柱養老模式強調人要自負其責,為將來的自己做打算,這是符合人性的,也是養老保障體系的最大潛力所在。至於如何讓人們自願積累財富和資源,更考驗個人養老金制度以及政策體系的設計水平。個人養老金制度究竟長什麼樣,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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