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婕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介紹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本情況。2016年至202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不斷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努力為種業自主創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審結涉植物新品種糾紛民事案件共計781件。
近年來,全國各地先後設立4家專門知識產權法院和23家知識產權法庭,集中審理包括植物新品種案件在內的專業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對植物新品種權提供更為有力的司法保護。
據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介紹,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是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最高法先後制定了3部有關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司法解釋,發佈了3件涉及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的指導性案例。今年7月5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對近年來的司法實踐進行了全面總結,以強化品種權保護、激勵育種創新和保障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為目標,針對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審判難點和新問題,拓展保護範圍、加大保護力度,重拳出擊侵權假冒,構築起對侵權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鏈條打擊,提升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此次發佈的10起典型案例所涉品種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麥等主要農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樹等經濟作物。本報從這10起典型案例中選擇3起案例,剖析案例的示範作用。
積極鼓勵培育推廣良種
【基本案情】 母本“鄭58”與已屬於公有領域的父本“昌7-2”雜交而成“鄭單958”玉米品種。“鄭58”和“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人分別為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農科院與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簽訂《玉米雜交種“鄭單958”許可合同》及補充協議,許可德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德農公司依據授權在甘肅省開始大量生產、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金博士公司認為德農公司在授權期限截止後,未經許可使用“鄭58”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德農公司停止侵權、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並要求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德農公司在合同終止後繼續使用“鄭58”沒有重新取得品種權人許可構成侵權。考慮到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有助於推動國家三農政策,若禁止德農公司使用母本“鄭58”自交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故判決德農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農科院在300萬元內承擔責任,駁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德農公司和農科院均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農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實行相互授權模式,德農公司生產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應由德農公司負責,與農科院無關,故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於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的判項,撤銷一審法院關於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德農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駁回了德農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對雜交種生產中涉及雜交種及其親本關係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法律並不禁止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但在新品種獲得授權及通過品種審定後,該新品種的權利人及其被許可人面向市場推廣該新品種,將他人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用於生產該新品種的繁殖材料時,仍需經過作為父母本的已授權品種的權利人同意或許可。
本案判決在依法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對鼓勵培育及推廣良種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依法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該公司將自己繁育的種子及從他人處收購的辣椒籽進行加工、包裝後,以“豫椒王”品種向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種子管理站申請生產經營備案,後因質量問題未能申請成功。2018年12月,該公司將“豫椒王”辣椒種子銷售給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3500罐,銷售金額共計245萬元。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將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種子委託酒泉市肅州區農户種植。2019年7月,農户種植該辣椒種子後出現大量雜株,辣椒產量和質量均受到嚴重影響。經鑑定,該辣椒種子的純度為63.4%,純度遠低於國家標準95%和罐體標識96%,認定為劣種子。經測產,該辣椒平均畝產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價值的辣椒1382.2公斤,遠低於罐體標識的畝產3000公斤至4000公斤。案發後,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245萬元,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罰金245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23萬元。
【典型意義】 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明知涉案辣椒種子質量不合格,在辣椒種子包裝上虛假標註畝產、純度等重要指標,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銷售,並給相關企業和農户造成經濟損失,對此類犯罪應依法從嚴懲處。
實踐中,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件往往因受制於生產農時、土壤能力、種植水平、天氣狀況等複雜因素,很多案件難以對生產遭受的損失情況作出準確認定,也就難以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經相關農業部門測產,造成辣椒減產除了涉案種子原因外,還存在農户移栽時間晚、種植密度大以及天氣影響等因素,因此辦案機關未能對農户生產遭受損失情況作出認定。在此情況下,應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定罪處罰。
破解品種侵權認定難題
【基本案情】 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小麥品種“淮麥33”的被許可人,其代理人與公證人員兩次購買響水金滿倉種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淮麥33”。明天種業公司認為金滿倉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金滿倉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金滿倉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是小麥商品糧,並未銷售小麥種子。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明天種業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金滿倉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且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明顯高於當年小麥商品糧價格,應當認定其銷售的是“淮麥33”小麥種子,故判決金滿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賠償明天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金滿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金滿倉公司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亦承認銷售了被訴侵權種子,銷售的品種、單價、數量與兩份公證書記載的一致,金滿倉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種子價格明顯高於當年小麥商品糧的價格,一審法院認定其銷售的是“淮麥33”小麥種子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銷售行為極為隱蔽,加之我國法律對於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範圍僅包括繁殖材料而不包括收穫材料,對於既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也是收穫材料的被訴侵權植物體,被訴侵權方往往抗辯所涉植物體是收穫材料用作商品糧等消費品,試圖逃避侵權指控。
本案即屬此類典型,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作出侵權判定時必須加大事實查明力度,充分利用經驗法則和專業常識,適時轉移證明責任。小麥作物具有雙重屬性,既是收穫材料又是繁殖材料。作為繁殖材料,小麥種子的純度、發芽率、含水量等方面的要求均高於普通的商品糧,種子的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會明顯高於商品糧。
本案被訴侵權人否認銷售的是種子,主張銷售的是商品糧,但兩次購買價格明顯高於當年小麥商品糧的價格。在公證購買過程中,被訴侵權人的現場銷售人員將進入購買現場人員的手機全部收走,具有違反交易慣例的反常行為。綜合在案的相關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訴侵權人銷售的是侵權種子,不是商品糧,屬於侵害品種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