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保健品坑老犯罪將從重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31日聯合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典型案例。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餘件,判決人數5.2萬餘人。此外,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案件。

嚴密食品安全刑事法網,依法從嚴懲處

新出台的《解釋》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通過規定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通過規定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此外,對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突出問題,如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標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規範法律適用。在堅持依法嚴懲的同時,強調精準打擊,如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懲處,充分考慮不同種類藥物的差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用不同罪名打擊此類犯罪,既滿足打擊此類犯罪的現實需要,也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對“一老一小”羣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

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羣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羣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介紹,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解釋》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於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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