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明星表情包也會侵權嗎?專家稱須尊重肖像權

  【問答民法典·以案説法】

  ●關鍵詞

  表情包 肖像權 人格權

  ●概述

  在互聯網時代,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的案件數量急速攀升。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使肖像更加易於獲取,使用更加便捷,傳播更加迅速。網絡環境中,肖像權糾紛絕大部分權利人屬於社會公眾人物,可辨識的肖像能夠帶來吸引力,便於從海量信息中聚集點擊和關注,從而吸引流量、產生價值、取得經濟效益,由此也催生了肖像權侵權問題。

  ●案例

  胡某於2010年在某社交平台開通賬號,積累了不少人氣。2015年,甲公司委託胡某編髮一篇介紹該公司產品的軟文。胡某編好後,將文章發佈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並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

  2016年,該明星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胡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維權成本3000元。

  庭審中,胡某及甲公司辯稱,自己確實使用了原告的表情包,但是該表情包來源於網絡搜索,原告既然允許自己的表情包在網絡世界廣泛流傳,就應當視為放棄了對於該表情包的肖像權。

  法院審理後認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判決二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

  ●法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專家説法

  劉邢(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使用明星表情包,須尊重肖像權

  在網絡環境中,明星表情包被廣泛使用於微信、微博以及各類網絡論壇等場景中。一些網絡用户認為使用明星表情包的情況司空見慣,不構成侵權,這種觀念值得警惕。

  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基本內容,其中藴含着肖像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因此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其加以保護。依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這起案件中,胡某未經肖像權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表情包作為軟文配圖,公開發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其目的是利用明星肖像吸引公眾關注,提升軟文的營銷效果,該行為已經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目前在網絡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為並不鮮見,侵權行為除軟文廣告外,還有以“明星同款”名義利用公眾人物的肖像推銷商品、將明星肖像與品牌宣傳相結合造成虛假代言效果等情形。而且伴隨着社會公眾心理需求的多樣化,侵權人也廣泛使用寫真、劇照、綜藝剪輯片段等肖像載體類型。

  在司法實踐中,網絡環境裏還有相當一部分侵權行為以表情包或惡搞形式出現,使用者以博取關注、蹭熱點為主要目的,其行為本身不具有營利性質。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已經不再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僅需在確定責任承擔時納入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予以考慮。這一立法上的變化與當前肖像權保護的實際情況相契合,為肖像權人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保護,體現出民法典與時俱進的精神。

  那麼是不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所有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呢?就這一問題,民法典在借鑑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創設性地規定了5類肖像合理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實現了肖像權的行使與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協調。對於網絡用户而言,如果是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屬於肖像合理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於不符合肖像合理實施條件的使用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追究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此,社會公眾應當樹立尊重他人肖像權利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未經許可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特別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擔侵害肖像權的法律風險。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已發佈的明星表情包時,不宜隨意修改、惡搞,在必要範圍內使用明星肖像時,也不應出現侮辱和誹謗的言辭,更不能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避免因侵害肖像權而承擔不利後果。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838 字。

轉載請註明: 使用明星表情包也會侵權嗎?專家稱須尊重肖像權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