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需要進一步產權化

農村宅基地需要進一步產權化
聶日明/文近日,自然資源部回覆人大代表建議時明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這則回覆收穫了大量的掌聲。

農村土地是村民集體所有,這種制度下的土地有兩種權利,農村土地首先是一種身份權利,擁有村集體的農業户籍身份才能擁有相應土地的使用權。在此身份權利基礎上,農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等還體現為財產權利:宅基地上可以蓋房子,耕地上可以產出糧食蔬菜。

在人口不流動的年代,農地的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是合二為一的,農民的子女還是農民,除了少數分人嫁娶以外,農地的流轉主要在村集體內部完成。

過去20年,中國經歷了人類歷史上最為壯觀的人口遷移,數億農民遷移到城市就業、定居。1990年、2000年和2019年,按常住人口計算的城市化率分別為25.8%、35.4%和60.6%。即使農村居民本人仍然在農村居住,其子女大概率也已經或即將在城鎮地區就業、居住。農村土地的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必然要分離。

2017年,中央就農村耕地提出了“三權分置”,分為集體的所有權、農民本人的承包權和具體耕作者的經營權,以此保護進城農民和具體耕作者的權利。農地制度正在從基於農民身份的福利配濟向財產權利轉型。

農村宅基地與耕地類似,又有不同。一般人的觀念中,住宅是一項財產,自然是可以繼承的;但住宅又是土地的附着物,無法離開土地單獨存在。而農地有身份屬性,身份是無法繼承和轉讓的。因此在實踐中,地方之間差異很大。相當多的地區承認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只要房子不倒,繼承人可以一直擁有該住宅,但不允許翻新、重建(這些行為大多需要村、鄉鎮等的批准),只能簡單維修加固,房子倒了以後,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

這種現狀讓農村住宅的財產權利大大縮水。很多農民都會面臨“進城落户、放棄農地權利,還是進城打工、户籍仍留在農村”的選擇。與耕地不同的是,住宅有更強的故鄉、老家的象徵,寄託了很多人前半生或幼年的念想,讓人難以割捨。

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繼承人通過繼承可以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大大消除了宅基地從身份權利而財產權利轉型的障礙。無論是農村集體,還是原有住宅的所有人及其子孫輩,都是一項利好,粗粗匡算,受益人羣肯定有數億人。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户籍及其它非本村集體的成員繼承仍是一個過渡政策,還存在很多模糊地帶。

首先,目前政策規定,繼承所得不動產登記薄及證書將註明“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和遺囑繼承(及遺贈),遺囑繼承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那麼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子女之外的法定繼承,是否可以遺囑繼承;非本村集體成員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以後,是否可以再次繼承。繼承所得的宅基地是否享有和該村集體成員同等的權利(翻新、重建等)。這些都需要在後續的政策和實踐中明確。

其次,農村日益衰敗,這源於人口的流出,也因為宏觀政策禁止人口、資本向農村流動,農村的耕地、宅基地只允許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無法引入外來增量資源,衰敗是必然的。可以繼承只是釋放了農村宅基地財產權利的一部分,農村住宅的出租、出售及宅基地的流轉權利仍然存在極大的障礙。一些私下的轉讓、出租,因為無法保障受讓者、租賃者的權利,他們不可能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維修、改建。

此前,中央文件曾經仿效耕地的方案,提出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但未有下文。本次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户籍子女繼承保證了農村宅基地在代際之間的傳承,其本身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為未來改革提供了緩衝時間,也提供了很好的開始。

(作者繫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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