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最高法: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與此同時,《實施意見》還要求各級法院應堅持“以隨機分案為原則,以指定分案為例外”,避免一類案件長期由固定審判組織辦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審判權責清單是健全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發了關於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院長、庭長、合議庭、獨任法官等審判人員和審判組織的權力和責任。

前述《實施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細化完善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區分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其他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長、承辦法官及其他成員等人員類型,逐項列明各類審判人員的權責內容和履職要求,重點就確保規範有序行權、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推動將院庭長(含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下同)、其他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崗位職責清單和履職指引嵌入辦案平台,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比如,上海法院將權責清單內嵌於日常工作考核系統,實現權責清單權重化、標準化、信息化。吉林高院將負面清單納入廉政風險防控範疇,梳理形成115個風險點,進一步釐清了權力運行邊界。

與此同時,《實施意見》還要求完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細化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範圍,完善院庭長監督管理“四類案件”的發現機制、啓動程序和操作規程,探索“四類案件”自動化識別、智能化監管,提高審判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一的“四類案件”自動識別監測系統,對審判組織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未提交的案件,系統自動預警並提醒院庭長監督。

對於“四類案件”,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庭或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對審理過程或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得要求獨任庭、合議庭接受本人意見或直接改變獨任庭、合議庭意見。院庭長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在卷宗或辦案平台標註,全程留痕。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分管領域審判質效總體情況,作為院庭長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在案件分配機制上,《實施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隨機分案為原則,以指定分案為例外”。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專業化審判團隊或小額訴訟、速裁快審等審判團隊的,應當合理確定案件類型搭配方式、靈活配置人力資源,儘可能在不同審判組織之間隨機分案,避免一類案件長期由固定審判組織辦理。對於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人員應當定期調整。指定分案情況,應當在辦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因迴避或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分案後確需調整審判組織人員的,由院庭長按權限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在辦案平台標註原因。(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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