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能動執行 順利交付三艘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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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商事仲裁案件進行強制執行,成功交付涉案漁船3艘。
申請執行人林某某與某船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商事仲裁一案,仲裁委判令某船艇公司返還林某某漁船銷售款,林某某返還某船艇公司已交付的漁船。
林某某針對返還貨款部分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先後履行順序產生爭議,某船艇公司提出抗辯,要求林某某返還已交付的3艘漁船,法院與仲裁委確認,該案返還貨款與交付漁船應同時履行。
為了從源頭上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減輕羣眾執行訴累,在徵求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決定在該案中對於返還船舶和貨款同時執行。由某船艇公司把貨款繳納至法院賬户,法院預先發放部分執行款給林某某,待林某某在雙方指定地點返還船舶之後,再向其發放剩餘執行款項。通過保留部分執行款作為船舶交付保證金的方式打消雙方顧慮,推動實現案結事了。
到達執行現場後,執行幹警對漁船進行查看清點,並邀請第三方某管委會對法院執行現場全程監督見證,整個交付過程全程錄音錄像,3艘案涉漁船在3個小時內順利完成交付。
該案為舟山中院重點涉企執行案件,法院將能動司法理念貫穿執行案件始終,切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捍衞了司法權威,取得了較好效果,讓人民羣眾感受到法院的執行工作有力量、有温度。
圖①:執行法官現場查看漁船,進行登記造冊。
圖②:現場移交船舶,用龍門吊將漁船卸車。
圖③:與當事人確認交付船隻型號以及數量。(曹冬黎 張 璐 文/圖)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