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勝方
文/羊城晚報特派北京記者 侯夢菲 圖/羊城晚報記者 湯銘明
直播助農帶貨、直播帶崗促就業……疫情之下,網絡直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豐富人民羣眾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規促進其有序發展。然而,網絡直播行業的一些亂象也不能忽視。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提出了《關於進一步促進網絡秀場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的建議》。他建議,對網絡直播進行分類管理,其中對部分直播強制實施“打賞冷靜期”制度;對於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直播,應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問題
●問題1:網絡直播行業亂象不容忽視
貧困生貸款十幾萬元打賞主播;13歲女孩花光父母25萬元積蓄打賞男主播;網絡主播偷税漏税……肖勝方認為,網絡直播具有正面價值,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行業亂象。
同時,網絡“打賞”帶來的巨大收入,也讓眾多年輕人對直播行業趨之若鶩,整個行業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視有價值內容輸出的現象。“未成年人由於心智不成熟,更容易受直播所傳達的不良信息所影響。”肖勝方説,目前,各平台推出的“未成年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踐中,還有部分未成年人利用平台漏洞,觀看只適合成年人的網絡直播。
此外,即使是成年人,也容易受到網絡秀場直播不良內容的影響,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網絡直播行業已經到了必須整治的程度,進一步加強網絡秀場直播行業的監管和服務勢在必行。”他説。
●問題2:網絡直播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近年來,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對部分違規直播平台進行了行政處罰,一定程度上淨化了網絡直播環境。但肖勝方認為,監管部門對部分平台的頂格處罰,難以真正形成對直播行業的廣泛、長效威懾。網絡直播各監管主體之間缺乏相應的信息資源共享與協調溝通機制,無法真正從源頭上整治直播亂象。
此外,由於直播平台的逐利性,導致其缺乏主動進行自檢自淨的動力。肖勝方表示,平台簽約主播的打賞收入分成,是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來源。因而,直播平台對其主播內容的審核相對寬鬆。另一方面,直播平台要對直播內容進行細緻、嚴格的審核,平台也需要在隊伍建設中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因此,有必要進行相應制度設計,對直播平台的行為進行剛性約束,以調動其進行行業自檢自淨的積極性。”他説。
建議
●建議1:加強網絡直播治理頂層設計
針對這些直播亂象,肖勝方認為,政府部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直播平台也應發揮自律作用,“雙管齊下”才能使網絡直播行業保持在良性發展的軌道上。
肖勝方關注到,早在2001年,中國互聯網協會就已經成立,但現有會員僅有1000多個,如此體量顯然難以對網絡直播平台及網絡直播進行有效的行業管理。因此,他建議成立互聯網協會網絡直播分會或者網絡直播協會,要求網絡直播平台和主播自動成為協會會員,遵守行業規定、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與此同時,他認為還要加強網絡直播治理的頂層設計,建立由網信辦、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部門組成的“網絡直播監管平台”,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網信辦根據網絡直播過程的違法行為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行為的性質,分別在平台上推送給各具體監管部門處理,並在平台上公示處理過程及結果。
●建議2:對網絡直播進行分級管理
肖勝方認為,可以根據直播的內容,將網絡直播分成三種類型:一類直播為“專業知識、專業技能類直播”;二類直播為“沒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內容,但並未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內容的直播”;三類直播為“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直播”。
根據直播管理的分類,可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對一類直播,國家鼓勵、支持、倡導,建議對直播打賞不設置打賞金額、次數限制;對二類直播施行強制冷靜期制度,同時,將二類網絡秀場直播打賞的金額、次數設置權歸於監管部門,而不能由網絡平台自行設置;絕對禁止三類直播,並追究提供違規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為何要對二類直播施行強制冷靜期制度?肖勝方認為,當下的網絡直播中,二類直播佔比相當大,監管部門本着對新興行業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允許用户合理打賞,但必須實行有效管理。因此,他建議建立“二類直播打賞強制冷靜期”制度,即打賞者針對此類直播打賞後,三天內可以無理由撤回打賞,此制度可以促進網絡直播者將精力花在直播內容上,減少庸俗、無聊直播產品的產生;同時,可以減少打賞者衝動之下的盲目打賞。
●建議3:為網絡直播違法“定製”處罰辦法
目前,國家已制定了諸多關於網絡直播(含網絡秀場直播)的政策、法規,但肖勝方認為,這些政策、法規中,關於網絡直播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的規定較少,並且既有的規定內容也較為籠統、片面,實操性不強,無法起到相應的監管、震懾作用。
為此,他建議,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的網絡秀場直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確認直播平台、直播者及用户的違法違規情形種類,並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延伸
符合法定條件時,“打賞”款項可撤回
粉絲觀看直播時為主播“刷火箭”“送遊艇”,這種“打賞”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解讀?未成年“打賞”主播的錢款能否撤回?
肖勝方認為,要從兩方面對網絡直播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首先,用户與直播平台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用户通過直播平台觀看直播和進行“打賞”等,直播平台為用户提供相應服務,直播平台通過用户購買和使用虛擬貨幣收取服務費,兩者間形成雙務、有償的服務合同;其次,用户與直播發布者之間一般成立贈與合同,除非有證據證明直播發布者接受“打賞”前後須履行具體、明確的合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將網絡直播中的‘打賞’歸類為贈與合同,並不會影響符合法定條件時‘打賞’款項的退還。”肖勝方説,贈與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適用《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賞”可以循此途徑得到處理;贈與合同是《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户也可選擇依《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要求追究直播平台、直播發布者的侵權責任。因此,相關主體權利的保護有法可依,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並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