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對市場監管領域常用的25部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仔細梳理,收集整理了在實際工作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常用自由裁量的條款依據,希望能對執法人員有所幫助。
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商標法》《食品安全法》《藥品法》《產品質量法》《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一、適用“不予處罰”的相關條款內容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2.《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3.《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5.《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6.《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藥品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藥品存在安全隱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企業已經採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7.《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醫療器械存在缺陷,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企業已經採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8.《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屬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5)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適用“免罰”的相關條款內容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2.《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3.《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4.《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5.《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藥品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8.《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9.《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十七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10.《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收繳其經營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11.《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初次違法,情節較輕的;(三)認錯態度好,能積極有效地配合查處工作的;(四)主動改正的。
三、適用 “從輕、減輕”的相關條款內容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燬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5.《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7.《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9.《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藥品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藥品存在安全隱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企業已經採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10.《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醫療器械存在缺陷,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企業已經採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11.《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初次違法,情節較輕的;(三)認錯態度好,能積極有效地配合查處工作的;(四)主動改正的。
13. 《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4)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3)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5)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6)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7)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適用“從重、從重情形”的相關條款內容
1.《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燬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2.《商標法》
第六十條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3.《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5.《藥品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本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屬於假藥、劣藥;
(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後果;
(五)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後再犯;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6.《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且隱瞞事實,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記錄、憑證以及醫學文書等資料,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8.《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九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生產,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配備專門質量負責人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監督質量管理規範執行;
(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
(三)藥品生產企業未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履行藥品出廠放行責任;
(四)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藥品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控制的記錄和數據不真實;
(五)對已識別的風險未及時採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無法保證產品質量;
(六)其他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情形。
9.《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註冊但未經註冊的新原料生產兒童化妝品,或者在兒童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四)因化妝品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化妝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10.《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處罰幅度的上限從重處罰:
(一)屢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藉故刁難監督檢查或檢定的;
(四)後果嚴重、危害性大的;
(五)轉移、毀滅證據或擅自改變與案件有關的計量器具原始技術狀態的;
(六)作假證、偽證或威脅利誘他人作假證、偽證的。
11. 《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
(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3)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5)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6)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
(7)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8)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來源:高小超法律實務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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