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騰訊公司侵害原告黃某個人信息權益。
原告黃某在使用微信讀書時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微信讀書軟件自動為其關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此外,無論原告黃某是否在微信讀書中關注微信好友,其依然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讀書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讀書信息,包括查看書架、正在閲讀的書籍、讀書時長等信息。
黃某認為騰訊公司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要求騰訊公司解除其微信讀書內對微信好友的關注、停止提供讀書信息、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騰訊公司則表示,原告黃某並未證明微信讀書存在自動添加關注的行為,此外,微信讀書中的讀書記錄向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開放,在微信讀書的用户協議中已經進行了告知,並經用户同意,不構成侵權。
在騰訊公司掌握證據卻未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採信原告的主張,認定原告微信讀書中的關注關係為微信讀書自動添加。
據瞭解,微信讀書用户用微信帳號登錄微信讀書,授權微信讀書獲取共同使用應用的微信好友,則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記錄(讀書時長、最近閲讀、書架、推薦書籍、讀書想法等)就默認相互開放。
法院對此認定,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默認開放,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微信讀書、微信為兩個獨立應用,不能當然進行好友關係的遷移。讀書信息可能構成對用户的“人格畫像”,互聯網時代,用户應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佈後,雖然未正式實施,但對隱私權的概念、範圍,與個人信息的關係有了較為明確的指引。判斷是否構成隱私,需要符合社會一般理性標準,強調其“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原告的讀書信息呈現方式為“原告閲讀了《好媽媽勝過好老師》《所謂情商高,就是會説話》兩本書籍”,尚不至構成一般理性標準下的“私密性”標準,對原告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隱私權,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騰訊公司在用户協議將協議主體均概括為“騰訊公司”,用户無法判斷兩個軟件實際的運營者,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對於刪除數據等行為義務,騰訊計算機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可以獨立完成,原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騰訊計算機公司停止微信讀書軟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為,並刪除微信讀書軟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讀書中對其微信好友的關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讀書中對原告的關注;停止將原告使用微信讀書軟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讀書時長、書架、正在閲讀的讀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為;騰訊深圳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公證費66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微信讀書回應稱,2019年5月底,公司收到該案訴訟後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後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選擇權並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未來,微信讀書將繼續努力優化產品,為用户提供更優質的閲讀體驗。(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