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用懲戒不當 檢察機關監督糾正解救企業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信用懲戒的方式約束被執行人,提高了執行活動的質量和效率,但實踐中也存在不規範運用的情況。今天(7月28日)最高檢發佈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牧業公司被錯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檢察機關針對這一違法行為發出檢察建議,進行監督糾正,避免了民營企業因不當信用懲戒而陷入困境。
基本案情:
查封、凍結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務 法院仍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張某奎系山西省臨汾市某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喬某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歸還喬某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6.14萬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約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擔該借款利息。
判決生效後,喬某向堯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銀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張某奎名下房產一套,同時還決定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查封裁定作出後,執行法院未送達當事人。
此後,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喬某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行為違法,並予以立案審查。
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被執行人被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不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定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此,執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屬違法。
此外,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書未向當事人送達。檢察機關還了解到,某牧業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銀行貸款被暫停發放,經營陷入困境。
2017年11月28日,堯都區人民檢察院向堯都區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該院依法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堯都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於2017年12月8日將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撤銷了將張某奎、某牧業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應依法運用 否則將降低被執行人的社會信譽度
最高檢在闡述該案指導意義時表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信用懲戒的方式約束被執行人,提高了執行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對於破解“執行難”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維護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執行的謙抑原則要求儘可能避免對被執行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應當依法運用,否則將降低被執行人的社會信譽度,給其社會生活、商業經營等帶來不便。”最高檢表示,執行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將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不妥當的,檢察機關應對違法執行行為予以監督,切實維護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
此外,最高檢表示,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執行法律文書送達的監督,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執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裁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未送達當事人,既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亦損害了司法權威。”最高檢稱,檢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注意審查相關訴訟文書送達的合法性,對執行法院送達違法的行為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監督執行法院予以糾正,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