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欽振報道 李振波,黑龍江省同江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曾任富錦市物資局辦公室主任,市委組織部組織組組長,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富錦市宏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宏勝鎮黨委書記,市招商局局長,市政協副主席,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2015年任同江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李振波2019年4月被立案審查調查。同年7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同年9月,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70萬元。
“我愧對我的親人、我的家人,特別是我的孩子……”2019年8月30日,年過半百的李振波坐在被告席上,他的親人沒有一人到場。
不拒絕,給多給少都收下
李振波出身於富錦一個單職工家庭,家中兄弟姐妹較多,拮据的生活、嚴格的管教,使得李振波從小就懂得權衡利弊。參加工作後,考慮到工人身份在事業上發展受限,李振波通過考取黑龍江廣播電視大學黨政管理專業,獲得幹部身份;覺得企業發展空間有限,李振波又憑藉其突出的文筆和外宣工作成績走進了政府機關。通過組織培養和個人努力,李振波於2003年9月,任富錦市宏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成為手握實權的科級幹部。
“手中有了資源、有了權力,不管大和小,最基本的,那時候還有個車坐吧,請人吃飯還能不花錢吧,這是思想變化的一個根源。”李振波感覺,自己的心理從那時開始發生了變化。
2005年,富宏公路從宏勝鎮內過境。李振波找到了公路施工隊的包工頭曲某,希望他們能夠把旁邊的路溝修築工程一併承接下來。工程結束後,曲某專程送來5萬元現金。幾番推卻後,李振波收下了曲某的“感謝費”。
“覺得就像禮尚往來似的,我給你辦事了,你來感謝感謝我也應該。”面對老闆的拉攏腐蝕,李振波這樣安慰自己,並在自欺欺人中,一次次心安理得地收取“人情”。
2008年,李振波任宏勝鎮黨委書記。為能夠承接鎮政府辦公大樓粉刷和大門更換工程,包工頭胡某找到李振波,並表示絕對不會讓李書記“白忙活”。
工程結束後,胡某送給李振波5萬元。
在李振波的幫助下,胡某又先後拿到富錦市、同江市的部分市政工程項目,先後送給李振波105萬元。
思想上的潰壩,使其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徹底轉變。
2011年,李振波任富錦市政府副市長,分管建設系統,他的權力更大了。
“後期就不拒絕了。你給我多我也要,給我少我也接着,不像剛開始的時候那麼忐忑,後來真是有點麻木了。所以説第一次不能伸手接,這個是很關鍵的。”李振波懺悔道。
不主動,久拖不決未收夠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
李振波便是這樣。他從不會主動跟你提“拿點錢”,但會通過其他方式,讓你知道如果不拿錢是辦不成事的。
李振波以“不好整”“麻煩”“有難度”等各種理由拖延搪塞,“拖”字訣幾乎令人崩潰。
2011年底,某管道工程公司股東於某為了加快自己公司建設城市集中供氣站和汽車加氣站項目的選址審批找到李振波,並送給李振波1萬元。錢雖然收下了,但選址的事卻被李振波放了下來。眼看項目毫無進展,2013年春節期間,於某再次找到李振波,送給他2萬元,這一次依舊是石沉大海。4個月後,於某第三次找到李振波,又送出5萬元。在前後收了於某8萬元後,李振波終於有了動作。2013年6月,於某公司的項目確定選址並開工建設。
“李振波從不主動索要,但實際上他心裏是有數的,如果你不給他好處,或者給的達不到他的心理價位,你的事就會被一直拖下去。等不了的只能一次次給他送錢。”辦案人員向記者介紹,李振波對找到他辦事的老闆是雁過拔毛、來者不拒,他們給李振波送錢絕不是出於感謝,而是懾於他的權勢不得不送。
在金錢的誘惑下,李振波理想信念動搖,人生觀價值觀急劇扭曲,滑向違紀違法犯罪的深淵實屬必然。
不負責,虧了事業愧家人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把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終將作繭自縛。
2011年,張某來到富錦市投資開發房地產。
2014年初,李振波向張某推薦一塊較有商業價值的空地,為了提高收錢價碼,同時不讓張某認為自己收錢,李振波自編自導了一出“大戲”。
辦案人員介紹,李振波為了多收錢,就以土地原持有人的名義向張某索要500萬元補償費用。張某當場回絕。“熱心”的李振波擺出積極協調的架勢,經過反覆“磋商”,最終將價格商定為120萬元。
直到案發後,張某才知道這一切都是李振波精心策劃的,收錢人正是李振波的弟弟。
土地開發協議拿到了,但是項目推進卻異常艱難。收完錢的李振波,再也沒有管過張某這個項目,當初承諾的協調推進也沒了下文。
鬱悶的不止張某一人。其開發的住宅小區地塊,已經等待多年的待回遷户們在一次次希望中失望。李振波不顧國家和羣眾利益,通過拖延、推諉,從而瘋狂斂財,導致富錦市房地產行業漏洞百出、亂象叢生。有的項目立項多年未能開工建設,經費出現鉅額虧空,羣眾遲遲不能回遷,引發多次羣體上訪,政府公信力受到嚴重損害,使富錦市的房地產市場和營商環境遭受重創。
被私慾衝昏頭腦的李振波,不僅給事業造成了損失,同時違背道德、喪失底線,給家人情感帶來傷害。
2010年,李振波作為富錦市主管招商和城建的副市長,在招商工作中認識了女商人張某某,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
2015年,張某某向李振波提出借款300萬元用於企業經營。李振波竟從自己主管的市建設局挪用公款200萬元交給張某某,其中有100萬元至今未追回。
李振波生性多疑,唯一被他信任的弟弟,也被他拉下了水。他指使弟弟替他收錢,還購買施工機械交其經營,利用職權承攬市政工程項目,掙錢後兩人對半分成。一人腐化墮落,卻令整個家庭蒙羞。正因如此,李振波案開庭審理時,沒有一位親人到場旁聽。
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4月12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紀委監委對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振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按程序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李振波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李振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和他人支付;違反羣眾紀律,在社會保障事項中優親厚友;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李振波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振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振波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政治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貪婪成性、以權謀私,工作上陽奉陰違,生活上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規定,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李振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19年8月7日,湯原縣人民檢察院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6日,湯原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振波有期徒刑11年4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8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70萬元。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第六十三條 ……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