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財經 8月26日消息,近日,鬥魚旗下武漢鬥魚魚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原主播王某某合同糾紛案日前二審宣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維持原判,王某某應按年收入4倍支付鬥公司違約金,共計130餘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魚音繞樑公司、上海書繼文化傳播中心與王某某簽訂為期3年的解説合作協議,合同履行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如若違約,違約金高達8000萬元。
2018年5月,王某某到熊貓直播平台進行直播,2019年4月3日,王某某至陌陌直播平台進行直播。
鬥魚公司以王某某違約為由,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王某某繼續在鬥魚平台直播,禁止其在陌陌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同時支付違約金2815396.2元。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違反約定,到其他直播平台進行直播,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處王某某應按年收入4倍支付鬥公司違約金,共計1300883餘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10000元。
鬥魚公司和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20年8月1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為一審判賠金額已經涵蓋了鬥魚公司因王某某違約而產生的直接損失、預期可得利益,亦體現了對王某某違約的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