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薛濟民: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防範冤假錯案起積極作用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綜合

  10月19日,十九大新聞中心舉辦集體採訪,邀請政法戰線代表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圖為採訪現場。新華網 郝廣鵬攝

  薛濟民: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防範冤假錯案起積極作用

  新華網北京10月19日電 十九大新聞中心10月19日下午三點在梅地亞中心二樓新聞發佈廳舉行集體採訪,邀請政法戰線代表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並回答記者提問。

  中央電視台、中國國際電視台記者:

  根據我的瞭解,我們看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當中,要互相配合,但同時也要相互制約,這是有法律規定的。可是,我也看到有人説,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過程當中是一條龍,是缺乏相互制約的。我不知道對這個問題各位代表怎麼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命名檢察官施淨嵐:

  謝謝你的提問。作為公檢法實際上是刑事訴訟整個環節中的三個關鍵部門。我是檢察機關的,而且是公訴崗位的公訴人,作為檢察機關它是當中的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它既承擔了打擊犯罪、指控犯罪的職能,但是同時也有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確保有關當事人的人權。實際上在我們辦案過程當中,特別是檢察機關,一方面對公安機關實施法律監督,對他們提請相關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報送到我們這裏以後,我們是必須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據不充分的話,我們可以要求他們補充偵查。只有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我們才會做出逮捕的決定和起訴的決定。如果他的證據不充分的話,我們肯定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和決定不起訴。實際上我們也統計過相關的數據,近五年來,我們對於不批准逮捕決定這個數字將近54.9萬,我本人來説也辦理過不批准逮捕決定類似的案件。所以對公安機關我們是有監督權的。

  另外我們還行使對他們執法行為的監督,如果我們在辦案過程當中發現他們有違法取證,也會啓動相關非法證據的排除,這是對公安機關的法律監督。同時我們也會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如果我們在辦案過程當中,包括我們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後,他們在審理過程當中,包括在開庭整個過程當中,如果有違反訴訟法相關行為的話,我們可以通過相關檢察建議書,要求他們糾正。如果我們認為有關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判錯了,我們會啓動抗訴程序。所以從整個訴訟環節來説,我們分工不同,又是受到相互制約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魚水:

  首先,它是依法進行的,相互分工,互相統籌,包括相互制約,是依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剛才您的問題,可能意在強調為什麼要統籌,剛才也提到了,因為要各司其職。但是我感覺到,相互統籌有它的國情需要,比如説我們的證據標準,因為畢竟是被告人在起訴階段,涉及到他人身自由的限制等等,他需要特別特別謹慎的,所以公檢法之間對於證據的標準,包括對一些類案問題的統一性的認識,這些都是特別需要的。我的觀點是,由於案件質量的需要。相互制約,我覺得最大的一個感觸,就是現在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制度,公檢法在證據的揭示階段應該有個遞進的過程,任何一個階段發現問題的話,會毫不留情地予以糾正,來確保當事人的權利,確保案件的公正,乃至於出現冤假錯案的時候,也要毫不動搖地依法糾正。

  江蘇薛濟民律師事務所主任薛濟民:

  剛才這位記者朋友問的是公檢法,忽略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實際上,按照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律師可以提前到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法律的公平正確實施。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我們感受到這幾年為防止冤假錯案,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我們從制度上建立了很多制度,比如説“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我們強化了庭審實質化,在整個司法機關最近也出台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從司法審判過程中強化了罪行法定、疑罪從無這些法治的概念。所以律師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防範冤假錯案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江蘇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綜治辦主任朱光遠:

  剛才我們施檢察官講到了數據問題,我想給大家介紹一個完整的數據來説明這個問題。我們五年來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對不構成犯罪的或證據不足的,不批准逮捕的是54.9萬人,免予起訴的是4.5萬人。人民法院對證據不足的宣告無罪的,五年來一共是3800餘人,這是我前段時間看到的一個資料。這充分説明,我們三機關之間既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同時又是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係。謝謝。

  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法醫病理損傷技術處副處長田雪梅:

  雖然我不是搞法律工作的,但是我們在實際辦案中也經常會遇到檢察機關把我們辦理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還有審判的時候也會有判無罪的情況,這都是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一個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