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明星、網紅帶貨實現流量變現,是不少商家的生財策略,但未經明星、網紅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熱度,則觸犯了法律紅線。 9月8日,浙江杭州蕭山法院對“口紅一哥”李佳琦訴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6萬元。
圖據李佳琦微博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妝博主,為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簽約達人,在抖音、微博、淘寶和小紅書等平台擁有高曝光率和數千萬粉絲,被稱為“口紅一哥”。公眾所熟知的“佳琦全球嚴選”淘寶店鋪由李佳琦和其簽約公司共同運營。 超強的帶貨能力和較高社會知名度,使得李佳琦具備高商業價值,引來一些不良商家的覬覦。 2019年9月,畢某、盧某在杭州註冊成立了 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 冒用李佳琦的名義,生產、宣傳、銷售“李佳琦嚴選”自熱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閒食品系列產品 ,並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製在產品的外包裝上。 不少消費者被誤導,繼而購買。
商品在市面流通後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實粉絲髮現該系列零食並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為幫助自己的偶像維護權益,粉絲們陸續購買了一些侵權產品郵寄給李佳琦。 事實上,李佳琦從未與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過合作。 2020年3月,李佳琦 將上述兩家公司訴至蕭山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共計106萬元。
2020年8月26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人格權糾紛案,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依法缺席審理了該案。 9月8日,蕭山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召回、撤換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產品、宣傳資料等;向李佳琦進行書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佳琦”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盜取上學機會;採用違法方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對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當發音。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製作廣告等。 該案中,李佳琦作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妝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業價值。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宣傳資料、產品名稱、產品包裝、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並用於商業經營,該行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李佳琦要求兩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維權費用106萬元,法院認為,因 李佳琦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 ,故根據李佳琦的知名度、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其經濟損失為16萬元。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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