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法典】“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誰買單?養狗不牽繩違法嗎?這些知識必須瞭解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推出學習民法典欄目

今天

跟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

下面這些內容吧

為“好意同乘”減責

“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誰買單?

為善意供乘人減責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為醫生正常工作和生活保駕護航

“醫療損害責任”知多少?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要擔責

堅持綠色原則

確立環境保護風向標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養狗要栓繩,傷人要擔責

養狗不牽繩違法嗎?

寵物主人注意啦!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如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經常居所可視為住所

經常居所和住所出現不一致,

怎麼辦?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保護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

緊急情況下

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

誰來為其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飛雲

【來源:雲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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