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需各方參與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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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北京市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草案)》提出,本市構建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網絡直報機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發生後,政府可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14項應急措施。(相關報道見A4版)
進入常態化疫情防控,一些地方在總結前期防控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開始修訂或制定“地方版”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制度。如“深圳版”徵求意見稿中鼓勵保護“內部舉報人”,北京《條例(草案)》明確政府可採取14項應急舉措,均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條例(草案)》共7章54條,包括總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等,圍繞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進行了全面設計。其中發揮大數據、雲計算、移動通信等先進技術作用,政府可採取14項應急措施等,都從今年抗擊疫情中汲取了經驗。
上述14項應急措施沒有一項是多餘的。比如,停工、停業、停課以及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羣聚集活動等,主要都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保護市民生命健康。這些舉措在上半年成功控制疫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再比如,穩定市場價格,對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商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這既有利於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也有利於保障民生和市場穩定。如果不採取這些應急舉措,某些商家會趁“疫”漲價,大發“疫情財”。
從14項應急措施的具體內容看,雖然是政府可以採取的措施,但需要有關各方的理解與配合。如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就需要所有權人理解並提供相應支持;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需要公路管理、交管、交通等方面積極配合。
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不是政府的“獨角戲”,而是需要各方理解、配合、支持的“大合奏”,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實踐。北京市《條例(草案)》正式通過之後,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方宣傳普及,讓各方充分意識到配合政府應急措施是法定義務,而配合政府採取應急舉措最終也會讓各方受益。
14項應急措施寫入《條例》,為政府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讓政府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進入法治軌道。同時,14項應急措施要想得到各方理解配合,也要明確採取每項措施的前提條件以及每項措施的退出機制,如果政府採取的措施導致私權減損,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予以補償。
將已有的科學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為立法,是一種成熟的立法思路。北京、深圳等地按照這種思路完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制度,期待更多地方也能按照這種立法思路,及時彌補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制度短板。
另外,國家層面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也應適時修訂。以政府採取應急措施為例,這三部法律法規都有涉及,但有的措施內容相對簡單,有的措施比較分散,實際效用恐有不足。北京《條例(草案)》以專章統攬14項應急措施,這種思路值得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