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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控股發佈關於與中靜新華訴訟情況的聲明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今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發佈關於與中靜新華訴訟情況的聲明。

  聲明全文如下: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關於與中靜新華訴訟情況的聲明

  2020年7月6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0皖10民初70號)。本次訴訟為中靜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杉杉控股、杉杉集團、中靜四海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中靜新華針對杉杉控股的訴訟純屬惡意訴訟,既無法律依據,亦無事實依據。其目的是通過惡意查封杉杉控股流動資金來干擾我司的正常經營。對此,我司將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於本次訴訟,我司鄭重聲明如下:

  一、中靜新華違約在先,杉杉控股已就此提起訴訟

  杉杉控股(代表全部買方)於2019年8月20日與中靜新華(代表全部賣方)簽訂了《關於轉讓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靜四海實業有限公司股權之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

  按照協議約定,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團已累計支付交易對價3,890,019,106元,但目前中靜新華僅向杉杉集團交割了中靜四海51.6524%股權的標的資產,對應交易對價為1,882,315,420元(該股權轉讓協議由中靜新華與杉杉集團另行獨立簽署,交易款項亦由杉杉集團以自有資金支付)。杉杉控股已付的剩餘2,007,703,686元股權轉讓款,中靜新華並未向杉杉控股交割相對應的交易標的資產。

  中靜新華在辦理其持有的224,781,227股內資股過户過程中,拖延提交轉讓資料,在相關部門審批、辦理過户過程中設置障礙,時至今日仍未過户至杉杉控股名下,違背了協議約定,導致後續履約無法進行,對此中靜新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20年6月1日,中靜新華向我司發送了關於終止“框架協議”的通知,單方面終止協議。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杉杉控股依法於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並完成立案。

  訴訟請求包括:判令中靜新華退還杉杉控股已付資金974,332,153.27元;判令中靜新華協助辦理其名下的“徽商銀行”內資股224,781,227股股份的轉讓過户手續,並承擔因逾期未辦理過户而產生的滯納金;案件受理費由中靜新華承擔。

  二、上海金融法院已將中靜新華所持徽商銀行224,781,227股股份依法採取保全措施

  為維護我司合法權益,杉杉控股已經於2020年6月1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申請。上海金融法院於2020年6月17日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查封(凍結)被保全人中靜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額度為224,781,227內資股的股份;保全期限:2020年06月17日至2023年06月16日。

  三、中靜新華隱瞞被訴事實,採取欺騙手段惡意訴訟

  上海金融法院已於2020年6月2日先行立案,且訴訟全套材料已送達中靜新華,中靜新華對此明確知悉。

  中靜新華隱瞞上述案件已被立案且其已收到案件材料的事實,惡意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黃山中院”)提起相同訴訟,利用黃山中院不知情,同時惡意申請對杉杉控股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黃山中院於2020年7月3日查封了杉杉控股和杉杉集團部分銀行賬户和資產。中靜新華意在通過惡意查封我司流動資金來干擾我司正常經營,損害我司聲譽。

  四、本案依法應移交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鑑於2020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與中靜新華在黃山中院的訴訟為同一法律糾紛,且該訴訟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先立案。因此,7月6日,杉杉控股已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將此案裁定移送給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五、訴訟不會對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公司會積極應訴,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本次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相關的信息披露業務。

  本次訴訟事項預計不會對公司經營運作、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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