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改完善國旗法、國徽法 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

中新社北京8月7日電 (記者 梁曉輝)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7日在記者會上介紹説,草案增加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適用場合。

中國的國旗法、國徽法分別於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

臧鐵偉表示,隨着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旗、國徽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國旗法、國徽法實施中遇到一些不適應的問題,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修改完善。

據介紹,草案完善國旗、國徽尺度。增加規定,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國旗、旗杆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國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增加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國家機構的新變化,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旗,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升掛國旗的要求,並對居民小區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作出規定等。

國徽法修正草案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鄉鎮人民政府懸掛國徽,以及憲法宣誓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三是明確國旗、國徽的監管部門。草案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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