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強化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管理 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截圖。
中國網8月10日訊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消息,工信部今日發佈《關於紮實做好民爆行業儲存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強化硝酸銨等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管理。
《通知》指出,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民爆企業要切實增強政治敏鋭性和政治責任感,深刻吸取黎巴嫩貝魯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訓,充分認識加強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對於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極端重要性。要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始終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貫穿安全監管、生產經營全過程,正確處理好疫情防控、防汛救災和安全生產的關係。要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認真遵守民爆行業各項法規、規章、制度、標準,不斷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線,從根本上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通知》要求,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把加強民爆物品儲存安全作為當前重點工作,優先抓、突出抓、重點抓。要立即組織對本轄區生產、銷售企業的民爆物品、半成品及易燃易爆原材料儲存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重點檢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在民爆物品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範措施,督促企業確保有關冷卻噴淋、監測報警、消防系統等裝置設施完好有效。
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督促企業確保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是否嚴格按規定存放民爆物品,督促企業嚴禁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儲存,嚴禁在非專用倉庫儲存,嚴禁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是否嚴格落實專用倉庫專人管理、看護等要求,督促企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違規用電、動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是否嚴格按規定核定民爆物品儲存量及內外部安全距離,督促企業對民爆物品儲存場所開展定量風險評估,確保儲存量及內外部安全距離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
對存在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必須按規定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達不到安全要求且難以整改的,要責令關閉退出。
《通知》強調,嚴格把關,強化硝酸銨等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管理。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52號)關於硝酸銨只允許銷售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和製藥、製冷劑等生產企業及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使用的規定。嚴禁將硝酸銨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個人和其他單位。銷售硝酸銨時,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證件查驗審核,嚴禁銷售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法定手續不齊全的單位或者個人。
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把硝酸銨銷售許可審批關,加強硝酸銨銷售安全監管,確保賬證相符、賬物相符,流向可查可追溯。違規銷售硝酸銨的,應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嚴肅查處;違規銷售硝酸銨10噸(含)以上的,視為情節嚴重,應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通知》提出,舉一反三,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民爆物品生產、銷售領域安全監管,深入“打非治違”,嚴肅查處各類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行為。
嚴禁生產企業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嚴禁銷售企業超出銷售許可、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進行銷售;嚴禁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嚴格查驗相關許可證件和經辦人身份證明。
嚴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現場混裝工業炸藥生產設施;嚴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開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現場混裝工業炸藥生產;嚴禁超出許可限定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現場混裝工業炸藥生產作業。
嚴禁專用生產設備生產企業向沒有工業炸藥生產許可資質的單位銷售現場混裝工業炸藥生產設施等相關專用生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