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總統要抓捕一個人, 但是州長不同意怎麼辦?

理論上説,美國總統是聯邦政府的首腦,只掌握行政權,並沒有權力下令抓捕美國公民。在美國,有權力抓捕美國公民的執法部門,才可以抓捕美國公民。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美國緝毒局,美國各州的州警,美國各縣的縣警等等。同時,還有部分特殊的執法部門,例如國會警察,如果有人擾亂國會秩序,國會警察可以將其抓捕,再就是軍事基地的保衞部門,如果有人非法闖入聯邦軍事設施,這些軍事基地的保衞部門就可以將其進行扣留。

除此之外,美國政府的情報部門等,無權抓捕美國公民,但他們有探聽美國公民隱私的權力。總的來看,只要不是執法機構,都無權對美國公民進行抓捕,但他們可以選擇對其進行非法扣留。例如,有個美國公民欠了黑幫的債務,結果被黑幫綁架,這就屬於非法扣留。

他能做的,就是從聯邦政府派出一個秘書,拿着能夠證明此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到所在州的警察局,請求該警察局警察的協助。這個過程,應該可以理解為總統請求該州警察進行協助的過程,之所以不能命令,是因為該州的警察,和總統並不存在上下級關係。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只是聯邦政府的首腦,美國的司法系統是獨立的,這些警察機構不需要服從總統的管轄。

換言之,州長也不需要聽總統的,但州長在該州,也不是絕對意義上的老大,他只是州政府的首腦。在各州下面,還有市長或者縣長,他們也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屬於平行的。即使州長決定協助總統,他也無權下令該州的警察去抓捕某個美國公民。州長能做的,也是拿着相關材料去請求當地警察局的協助。當然了,即使當地警察拒絕協助,也有聯邦調查局的探員實施抓捕。

假如不是美國公民,美國總統就不要遵守美國法律行事。眾所周知,美國自詡為“世界警察”,在全球推行霸權主義,經常侵犯別國的主權。美國政府的情報機構,美國海軍陸戰隊,美軍的特種部隊,也成為了美國總統濫用私刑的工具,他如果想要抓捕小國的公民,甚至是小國的領袖,往往會直接出動情報部門或者軍事部門進行抓捕。當然了,如果是大國的公民,美國總統就沒這個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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