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參與國際仲裁 中企要有國際思維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綜合

中國企業在國際仲裁中敗訴的比例很高,甚至被形容為“十案九輸”。在日前舉辦的跨境仲裁研討會上,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清介紹説,造成“十案九輸”的主要原因並非是國際仲裁歧視中國當事人,更多是由於中國當事人對國際仲裁不應訴,或者雖然應訴但是採用處理國內仲裁甚至國內訴訟的思維和習慣方法處理國際仲裁造成的。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出於慣性思維或溝通方便,傾向選擇中國國籍仲裁員或瞭解中國國情的仲裁員。“目前,中國真正熟悉國際仲裁規則、有國際影響力的仲裁員很少。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中國籍仲裁員對中國當事人難有實際幫助。”李清指出,有在中國生活和工作經歷的外國仲裁員較易理解中方當事人的管理制度、人事授權等各方面特點,容易理解和寬容中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瑕疵,是最好的選擇。但是,這種仲裁員人選有限,在亞洲地區還好找一些。如果仲裁發生在歐洲地區,不要強求。

同時,中國企業非常看重業內聲望高、名氣大的仲裁員,這也是不可取的。“有地位的仲裁員可能意味着在評議案情的發言更有地位,但説服其他仲裁庭成員的能力並不取決於身份,而是更多取決於其對案件的投入程度。很多業界大咖手裏的案件較多,未必能保證每一個案件所投入的時間。”李清認為,企業可以根據仲裁地點,選擇當地有影響力的律師,相較異地仲裁員有一定“主場優勢”。如雙方有調解意向,選擇大陸法系的仲裁員更好一些。普通法系仲裁員大多不願意參與調解,通常建議當事人在仲裁庭外另找調解人。總的來説,選擇仲裁員的核心考慮因素有二,既要經驗豐富,還對首席仲裁員乃至對方指定的仲裁員有影響力。而準據法不是考慮問題的關鍵。

李清強調,參與仲裁的證人證言必須由證人自己寫,不能由律師或企業代寫。只能在確認證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協助潤色文字,刪除不必要部分,突出重點。此外,在出庭前,要對證人進行培訓,確保證人明白自己要證明的事實要點,不能出現證人書面證言與出庭發言不一致的情況。證人出庭過程中,即使懂英文也要使用翻譯,給回答問題留出足夠的考慮時間。如果企業沒有適合的翻譯人選,最好使用案件秘書推薦的職業翻譯,關於開庭速記員、開庭座位、當事人休息房間等細節問題也要提前和案件秘書確認。

來源:中國貿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