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做親子鑑定遭兒子拒絕 法院判了:不存在父子關係
“兒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
是已婚人士最不願意面對的靈魂拷問之一。但是萬一攤上了這樣的事兒,兒子還偏不願意做親子鑑定,怎麼辦?
近日,湖州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父親告兒子,想確認兒子是否是自己親生”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張先生與王女士在1984年9月登記結婚,1986年11月,兩人的兒子小張出生。這個小家庭本該圓滿幸福,但他們夫妻二人長期感情不和。2005年7月,因懷疑王女士有外遇,張先生選擇與妻子協議離婚,小張隨媽媽共同生活。
後考慮到兒子成長,外加親友的一再勸説,張先生與王女士又在同年12月復婚。但二人終因長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無法彌合,在2018年8月起正式分居。
儘管婚姻不幸福,但張先生多年來對小張傾注了無微不至的父愛,對小張是否是自己親生的更是一直未有懷疑。
直到2018年8月,張先生在和一名醫生聊天時得知,
AB型血型與O型血型的親代結合,是不可能生出O型血型後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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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立即想到自己就是AB型血型,妻子是O型血型,兒子卻偏偏是O型血型。再加上多年來的婚姻及感情狀況,張先生頓時疑慮重重。
他當即追問再三,醫生便直説,如果小張真是O型血型,則有極大的可能不是張先生親生的。
為確認親子關係,張先生與兒子協商,希望能做親子鑑定,但遭到小張的拒絕。
張先生只好將兒子起訴到湖州安吉法院,並追加王女士為第三人。
一審庭審中,小張沒有露面,只出具書面意見説,他堅持自己是張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拒絕做親子鑑定。並且小張稱,張先生此番起訴,是對他母親及他本人的侮辱。
第三人王女士則辯稱,張先生以血型推斷親子關係不成立、不科學,應該由張先生提供必要證據證明他和小張不存在親子關係。“張先生起訴是因為他自己有婚外情,我也拒絕讓小張與他做親子鑑定。”
那在本案情形中,是否可以認定張先生與小張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呢?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為提起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已窮盡舉證手段,且他提供的本人血型證明,他與王女士多年的感情狀況、婚姻矛盾證明,以及他申請的,請法院調取小張、王女士血型證明等證據已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應視為其已提供法律規定的必要證據。
在小張和王女士均否認上述證據,但又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張先生與小張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的鑑定,應為案件最關鍵、最具證明力的證據。
我國的親子關係否認,法律制度規定了當事人自願原則,只能經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同意並委託啓動親子關係鑑定程序。
但經法院釋明,小張仍堅決不同意提出親子關係鑑定申請,導致他與張先生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難以確定。在此情況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即張先生的主張成立;而主張具有親子關係又不同意進行親子關係鑑定的一方,即小張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安吉法院一審判決張先生與小張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
之後,小張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在湖州中院的二審中,小張本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王女士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二審合議庭通過小張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告知小張,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親子鑑定的表示。後小張仍堅持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湖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