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個問題,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七條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説,質疑函能不能郵寄要看採購文件中載明的具體方式。實踐中,採購文件載明的質疑函接收方式有當面遞交、快遞、電子郵件、傳真等。如果採購文件沒有載明的,供應商應聯繫項目負責人具體確認。
業內有人認為,根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採購文件載明質疑函可以郵寄的,應當通過郵政局郵寄,不得通過順豐等快遞公司郵寄。
對此,業內資深專家、湖南國聯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曹石林認為,供應商不是國家機關,質疑函也不是國家機關公文,完全可以用快遞公司郵寄。
第二個問題,質疑函郵寄到代理機構,項目聯繫人未簽收,門衞簽收的,算質疑函收到嗎?
對此,上海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金翔認為,應當算收到,如果門衞收到後忘了遞交相關負責人結果質疑期限過期了,責任也應該收件方承擔,因為這是他們內部管理的問題。另外,供應商應當注意獲得簽收憑證。
現在快遞大都是網上操作物流簽收信息,網上物流信息顯示簽收成功,可作簽收憑證嗎?
曹石林認為,不管誰收,只要在規定時間郵出就算已提交。收件人忘了,以至於沒有按時答覆,就是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如果質疑函在郵寄途中,超過了七個工作日,算不算供應商超過質疑期限呢?
對此,曹石林認為,不算。因為94號令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