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日話題:超生開除 地方的計生政策為何難糾正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超生開除,地方的計生政策為何難糾正,昨日,一則超生處罰的新聞引發熱議。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公佈整整一年,各地配套新規已陸續落地,但法制日報記者統計發現,29個新修訂了計生條例的省份裏,有7個省份規定企業可以開除超生員工。“超生開除”一向被視為惡法,多年來有不少學者呼籲廢止,一些地方的計生條例裏也不再提。為何還會有省份在廢止“惡法”上搞差異化?

  要點速讀1“超生開除”在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腳,也顯然落後於全面二孩的時代要求,卻仍被一些省份沿用。2各地方的計生政策差異大、問題多,暴露出的是地方立法頑疾,該以增強預防和監督來解決。“超生開除”在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腳

  “超生開除”是地方“智慧”的產物,它的依據來自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注:即超生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確實存在“開除”一説。可對普通企業的員工來説,這裏的“紀律處分”就很模糊了,《勞動合同法》可沒有將“超生”列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去年江蘇省高院公佈的一起案件判決,意義重大。當事人劉女士因超生遭公司辭退,事後她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該案一審判決公司向劉女士支付近8萬元賠償金。據澎湃新聞報道,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違法生育二胎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它和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兩種法律關係,二者不能混同。”也就是説,員工超生,可以對其施行行政處罰,但勞動權是寫入憲法的一項基本人權,不能將勞動權和計生問題進行捆綁。

  劉女士打贏了官司,改寫了用工單位“超生無償開除”的規則。

  此外,法官還認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違背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立法原意,背離了計生政策的宗旨。”其實計生法的宗旨原本是倡導性、鼓勵性的,絕非嚴厲懲罰性質的。而且在全面放開二孩的時代背景下,通過“開除”這種方式嚴懲超生也顯得“過時”。

  但新規落地,不僅有七個省抱殘守缺,還有變本加厲“嚴懲”的情況

  但是各地修訂計生條例卻存在很大差異。海南、雲南和貴州屬於“落後生”,條例裏仍舊規定,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只要員工超生就應該開除。

  雲南省計生條例新聞發佈會

  除此之外,還有更變本加厲的規定,比如海南要求,“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超生的,其所在單位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授予榮譽稱號或者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並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這種“員工超生,企業受罰”的方式,就是把用人單位當作計生行政部門的助手,通過給企業施壓來順利完成計劃生育的考核任務。

  相反,有些省份早已放棄了“超生開除”的規定。像重慶就是“榜樣”,這次落地的新規裏,不僅沒有“企業開除超生者”的規定,還刪除了對公職人員超生的行政處分規定。去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的一場發佈會上,也曾明確在北京“用人單位無權開除生二胎員工”(注:當時生二胎屬於“超生”)。

  不只“超生開除”規定,各地方的計生政策差異大、問題多

  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地方自行制定方案,那麼依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有的管理嚴格,有的相對寬鬆,這無可厚非。可“超生開除”這樣的惡法理應統一廢止,7個省的“特立獨行”令人困惑。

  其實,不光“超生開除”一個規定地方之間政策差異化明顯,其他細節上也是衝突嚴重。

  比如,計生法中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可具體情形由各地自行決定。結果嚴格的地方規定了四種情況,寬鬆的地方甚至規定了十一種情況。國家衞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過程中,曾經考慮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表述”,但是在徵求地方意見時遭到了反對,“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張司長最後只能表態“希望省與省之間不要出現太大的差異。”

  各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差異更大,比如這次新規調整,北京的計徵上限仍為10倍,有8個省份計徵基數調整為3倍以下,黑龍江只徵收計徵標準的1倍。然而,讓人難以理解的是,同樣位於東北,面臨非常惡劣人口危機的遼寧,竟然沒有調低標準, 而是像“嚴控人口”的北京看齊。(參考專題:遼寧經濟都負增長了,還在搞嚴控人口?!)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鄧相超直言,雖然各地情況不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適度差別是必要的,但差別過於懸殊會損害徵收的公平性。

  普適政策應該全國統一,不給地方過多自由裁量權;同時對地方立法要有及時、有效的監督

  不光是計生,不少別的法律法規也地方立法差異大、甚至互相沖突的問題。比如最新各地出台的網約車新政,相比北上廣深四地的嚴苛——在户籍、牌照、價格、排量、軸距等方面限制網約車,貴陽對外發布的網約車細則,對車輛沒有任何軸距、排量的要求,僅限定貴陽本地牌照,被稱為“最寬鬆”網約車新政。

  地方立法存在落後、衝突的問題可以説是頑疾,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增強預防和監督。

  預防是指在全國具有普適性的法律法規,應該全國統一,不給地方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以計生政策為例,一些實施細節上完全可以全國統一。比如,“超生開除”的糾紛全國屢屢發生,北京和江蘇法院已經發聲,足以證明該惡法廢止的必要性,各地方應該有一致的認識。

  監督是指地方立法的備案審查。諸如地方立法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地方立法與地方立法相沖突,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法的精神相悖等問題,其實多數還是地方立法水平和觀念滯後導致的。雖然我國立法規定了地方立法的備案審查制度,但有研究顯示,該制度並沒有完全發揮出作用。四川大學法學教授段鴻斌指出,“立法機關進行的適當性審查,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但要合法,不違反憲法和上位法的規定;還要合理,即要符合比例原則和平等對待原則,符合法定程序,合乎目的性,善意而非恣意”。

  如果超生者在繳納了鉅額社會撫養費後,工作都保不住,整個家庭受到的打擊可想而知。既然有“榜樣”省份不再提“超生開除”,其他地方再搞差異化就太值得懷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