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探索建立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 避免環境損害結果發生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2月3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第31批指導性案例(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最高法環資庭庭長劉竹梅在會上表示,一些地方法院以民事訴訟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為基礎,創新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探索對正在發生、不立即制止將產生不可逆嚴重後果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於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作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裁定。

最高法:探索建立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 避免環境損害結果發生

最高法環資庭庭長劉竹梅。

劉竹梅表示,建立預防性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開始了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探索和實踐。按照該司法解釋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就具有環境損害重大風險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她強調,注重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防範生物多樣性破壞風險。人民法院堅持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主體地位,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通過依法審理環境行政案件,特別是涉行政規劃案件、環境信息公開案件、環境影響評價案件,支持、監督行政機關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行政執法,共同防範化解生物多樣性破壞的風險。

在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方面,劉竹梅表示,嚴懲非法捕撈,保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加大對生物種羣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的重要舉措之一。175號指導案例有效解決非法捕撈利益鏈條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從源頭徹底斬斷非法利益鏈,嚴厲打擊、有力震懾非法捕撈行為,促進長江水生生物種羣恢復,服務長江十年禁漁。

此外,打擊非法砍伐,保護流域森林資源。鼓勵適用補植復綠、認購碳匯等恢復性、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提升森林、河湖、海洋等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復原力,是長江保護法對長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原則在司法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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