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將兼顧個體差異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最高法新聞發佈會現場。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攝影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在會上介紹,《解釋》既沒有擴大也沒有縮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其適用條件,力求權利保護的法律紅利得到充分釋放的同時,恪守法律的底線和紅線。

王振宇介紹,隨着最近幾年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五週(周繼坤等五人)、張玉環案等一些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及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成為人民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他指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缺乏直觀的客觀標準,需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於司法適用的統一。《解釋》在歸納法官綜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損狀況,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人員過錯程度等因素之外,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造成嚴重後果”等客觀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王振宇表示,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實現了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貫徹落實好這項制度,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糾紛,兑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成為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

“《解釋》在堅持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同時,兼顧了同一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的個體差異情況。”王振宇表示,國家賠償法基於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屬性,在規定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時,對同樣羈押時間、同等傷殘程度的公民,採用了相同的賠償標準,未體現個體差異。

他還表示,按照《解釋》第九條規定,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當統籌兼顧社會整體發展水平,參考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受害人的職業和影響範圍等諸多因素,力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更為合理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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