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户端訊羅陸海、胡星星記者陳雪紅報道:男子為獲利賣卡給他人洗黑錢,後因害怕又“黑吃黑”,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決定對被告人許某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許某在明知其朋友何某(另案處理)收購其銀行卡可能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情況下,仍以人民幣1000元(以下幣種同)一套銀行卡(銀行卡、密碼、U盾、綁定的手機號)的價格將以自己身份註冊的銀行卡出售給何某。經查,被害人遊某被詐騙一案中有一筆60萬元詐騙贓款轉入許某名下上述銀行卡內。同月21日,許某因害怕便去銀行註銷該卡,在註銷的過程中,發現卡內還有餘額104886.92元,許某遂通過密碼掛失銷户的方式將卡內餘額取出。同月25日,被告人許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後,被告人許某的妻子代其退還全部贓款,現已發還被害人遊某。
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人民幣104886.9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被告人許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在盜竊犯罪範圍內有全部退贓情節,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許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